税务查办过程中的补缴行为处理应更完善
今日,阅读了今日税务报刊登的《被查期间补缴的这些税款该不该得到认可?》一文,颇有感慨,主要是这样的事也曾经亲身经历过。对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1.为什么会出现在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已经开始尚未结案期间纳税人补缴税款?
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明知违法违规,为了逃避处罚,将少缴的税款在结案之前补缴,制造处罚障碍。二是由于种种原因(如听从一些错误的税收筹划或者自以为擦边球的“技巧”),非主管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接受稽查或者评估过程中认识到错误,进行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
2.性质有差异
第一种情况,是在违法违规基础上,明知东窗事发,无法逃避纳税的情况下,进一步对抗处罚,逃避打击。其显著的特点是打探案情,按照被查到的案情涉及税款进行补缴,没有真正的自查自纠,依然存在侥幸心理。这种情形应该是属于打击的对象。
第二种情况,笔者认为主要是出于认识上游离于“灰色”地带,看到的是自以为的“漏洞”,并不具有恶意。其显著特点是在稽查或评估过程中进一步了解税收政策,然后进行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其补缴的税款往往与税局掌握的情况不一致,或没有补缴到位,或将税局尚未掌握的情形一并补缴了。这种情形,笔者个人认为应按照法律惩戒的基本精神,可以从正面给予适当的鼓励。
3.完善建议
对于在稽查或评估过程中自行补缴税款之后的处理,缺失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应适当考虑税款安全性的因素,可以通过几个方面完善:
一是参照刑法的规定,对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自己主动查清问题,反映尚未掌握的情况的,缴清税款的,可以参照虚假申报处理,但应对处罚金额进行提升,比如参照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分类分级处罚,可以处以最高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是对于虽然在结案之前补缴税款,但是仅仅就事论事,没有彻底改正错误,有迹象表明仅仅为了逃避处罚,可以处以最高五十万元的处罚。
三是对于上述虽然主动补缴税款,但自查不彻底,后期又被查实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即使补缴了税款仍按涉及税款处于按倍处罚。
另外提醒,办案人员不可以向涉案人员透漏案情,否则可能会涉嫌通风报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