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品定价机制改革推进,企业利润影响分析

一、我国军品定价方法演变

我国军品定价机制经历了从建国初期到1953年的无偿调拨使用阶段, 1953-1956的实报实销阶段,再到1956-1978年的计划成本加成阶段,军品价格从无到有,且均与特定时期的经济制度相适应。1978年至今,我国军品采办模式逐步丰富,多种定价方式并存。

1978至1984年间的改革定价探索。这段时期内,物价局、国防科工委及有关部门曾提出了对军品定价机制改革建议,包括利润率应由5%提高到15%至20%,价格稳定五年不变,制定统一出厂价格,实行按订货批量定价,零备件利润率高于整机利润率30%,协作配套产品利润率高于整机利润率5%等方案,但最终因为各方难于形成统一意见,改革没有进行下去。1996年,将计划成本加成变为定价成本加成。96年国家颁布《军品价格管理办法》,将装备定价机制调整为定价成本加5%利润的定价模式,即单位价格=定价成本×(1+5%),明确了定价成本是制定军品价格时所依据的计划成本,对价格原则上三年一调整。

1998年后,军品市场建设逐步成熟,五种军品采购方式逐步确立。国家在已有的《中央定价目录》基础上,发布了《军品定价目录》,规定列入其中的装备及配套产品的出厂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对未列入的军品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2002年,中央军委颁发《装备采购条例》,要求军品采购要积极推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多种采购方式。2003 年,总装备部发布了《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五种采购方式。

2005年后,逐步建立以竞争为核心的装备采购机制。2005年中央军委转发了四总部《关于深化装备采购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建立以竞争为核心的装备采购运行机制改革。2009 年,总装备部颁布《关于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工作的意见》,强调推行竞争性采购的重要意义,基本思路上,要以强化科研竞争为基础,以推进购置竞争为重点,以探索维修竞争为拓展,大力推进和灵活开展分类、分层次、分阶段和一体化竞争。2014年7月,总装备部发布《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再次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确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并明确指出对于单一来源装备采购项目,其分系统或配套产品具备开展竞争性采购条件时,应当开展竞争性采购,此外,还列出了部分竞争保护条款。

二、定价成本加成模式弊端

现行的总装类企业,大多实行定价成本加成模式。但存在军品成本居高不下,虚造成本随性能同时增长、抑制创新动力、埋没无形资产价值等弊端。

1.居高不下。定价成本越高,定价成本加成模式下的利润就越高,总装厂商有联合上游配套厂商虚报、虚增利润动机。

2.虚造成本随性能同时增长。现行装备“成本价格模式”中装备采购过程中“军事原则”与“经济原则”脱钩,为了保障军事需求,极少考虑效费比,费用不断增大,并由此而使装备性能与价格之间出现快速攀升,甚至价格的攀升程度大幅超过性能的攀升程度。

3.抑制技术创新及技术改造。成本价格法下,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不论高低统统可以列入生产成本,在装备价格中得到全成本补偿,厂商失去改善生产工艺及技术水平降低成本、费用的动力,一定程度抑制抑制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

4.削弱总装类企业发展实力。部分装备采购一直是在国家“保本、低利、免税”的政策下,执行“成本价格模式”,对于总装类企业,国家给定的5%利润率远远落在其他工业部门之后,难以对其形成有效激励,一定程度限制其发展实力。

5.埋没装备无形资产价值。成本价格定价法的定价基础为制造成本项和费用项,难以有效体现军工企业的人才、设备及工艺的先进性等无形资产价值。

三、美国武器装备采办体系及军品定价

美国建立了以国防部为主、其它有关政府部门为辅的武器装备采办管理体系。由国防部组织军兵种提出武器装备需求, 经国会批准和总统签署指令后, 由国防部组织军兵种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计划。在国防部提供的采办经费支持下, 政府、军队、私营的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行武器装备的采购、研制、生产与维修。对核武器、军用航天系统的研制生产, 国防部要和能源部、宇航局共同组织实施。

美国重大装备采办项目监督、管理和评价的职能方主要有三大部门。

美国国会:国会是最重要的装备采办监督者,它的监督措施和工作方法是高度系统化、制度化的,但也具备一定的灵活性。美国国会有专门针对政府采办的法律和准则,例如纳恩-迈科迪法案,还设置专门的政府工作监督机构。

美国国防部:国防部是武器装备采办的集中统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采购、试验、鉴定、维修、保障全过程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美国的各军种及其下属机构:各大司令部,三军作为武器装备采办的执行部门,负责本军种装备的研制、生产、采购、维修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军种无权自行决定暂停或终止已经开始的重大装备采办项目,这类项目必须得到国防部的批准,接受国防部的审查和监督。

(一)美军采办的决策机制

从美军武器装备采办管理体制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决策层、行政管理层和实际工作层。其中决策层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宏观决策管理,决策机构分为国会、总统和国防部,核心人物为总统和国防部长及国防部常务副部长。

美国武器装备采办决策主要抓三个环节:军事需求审定、国防资源配置和武器装备发展。美军在国防部长办公厅设立三个专门的决策审议机构:联合需求监督委员会、国防规划与资源委员会、国防采办委员会。联合需求委员会由参谋长联席会议副主席领导,负责审议作战需求,为采办计划的立项或继续进行提供决策依据; 国防规划与资源委员会由国防部常务副部长任主席,负责就防务规划、计划和预算问题向国防部长提供决策建议;国防采办委员会由国防部负责采办与技术的副部长主持,主要负责审查重要采办计划进行情况,决定计划是否向前推进。

这三个委员会各自担负不同的职责,起着相互配合、协调和制约的作用,构成了美军武器装备采办决策体系。

(二)美国装备采办经费管理体制

美国的经费管理体制,基本分为三个层次:

1)国会两院的军事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拨款委员会是国防预算的最高审批机构,负责审批国防预算,国会总审计局协助专门委员会对国防预算在内的政府预算和实际开支进行审核。

2) 政府的采购委员会负责研究包括武器装备在内的政府采购政策和程序,研究问题和提出建议,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协助总统审查和分配预算。

3)国防部机构、国防规划与资源委员会负责审定国防预算,并监督经费分配。

美军在长期的武器装备采购实践过程中,借助多种现代经济学分析工具,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装备合同定价机制,其定价合同大体分为三种模式:

1)成本导向的定价模式。该模式通常确保装备供应商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投入成本得到合理补偿。因此,成本导向的定价模式符合供应商的期望,同时有利于供应商克服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2) 限定价格的定价模式。该模式直接以价格为导向,即通过合同对装备制定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除特殊情况外该价格一般不进行调整,具有较强的法律执行效力。这种定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成本与价格的分离,当供应商的研制生产效率有所提高时,往往能够有效降低装备成本,由于其利润大体上等于价格与成本之差,供应商能够获得的利润也会相应增大,因此,该模式对供应商的激励效果较大。

3) 激励性约束定价模式。该定价模式强调了与供应商共担成本、共享利益的思想,军方通常需要根据实际的装备项目属性情况,事先与供应商确定一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或酬金额度,然后在装备研制生产完成后根据供应商实际消耗成本及相关资料,形成有利于供需双方的装备价格。激励性定价模式的实质是根据供应商研制生产的实际情况调整装备价格的结构和水平,以激励其提高研制生产效率,同时给予供应商一定的风险保障,因此,激励性定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成本导向和限定价格两类定价模式的优点。

(三)美军激励性约束定价的主要方法

美军激励性约束定价主要包括不变固定价格协议(FFP)、固定价格+鼓励金协议(FPIF)、成本+鼓励金协议三种方法。

1)不变固定价格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就确定装备价格,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修改条款,价格在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保持不变。此种定价方法完全将风险转让给了承制单位,军方与承包商的成本差异分摊比例为0:100%。

2)固定价格+鼓励金协议:在合同签订之前,采购双方进行协商谈判,确定目标成本、目标利润、目标价格、分摊比例以及价格上限,最终根据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额以及分摊比例,计算合同双方承担的鼓励金数额,若实际成本超过之前确定的价格上限,则价格上限为最终成本,超出部分全由承制单位承担。

3)成本+鼓励金协议:双方在合同签订前确定最高鼓励金与最低鼓励金,鼓励金的范围一般在目标成本的基础上浮动,而且范围较大,不设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分摊比例也可视现实情况而定。各类补偿成本之和构成了合同的最终成本。此种方式较为灵活,试用范围也更广。

四、装备定价改革趋势:总装类企业或将向目标定价法改革

2011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军品价格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军装备价格改革工作正式拉开序幕。总装陆装科订部依据《意见》,组织制定了《陆军装备价格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在多个型号装备科研审价定价和采购中,分别开展了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激励约束定价和竞争性采购试点工作。据2012年2月的总装陆装科订部财务价格审计工作会议消息,已有数十项装备科研和整机产品价格工作改革试点有序推进,我陆军装备价格工作改革迈出坚实步伐,首次把目标价格方案纳入武器研制总要求。

2013年9月,总装备部发布《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试行),提出了装备购置的目标价格法。指南要求围绕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三个方面内容形成核心机制,控制装备全寿命周期费用水平,建立购置目标价格指标体系,各承研承制单位按指标制定并落实成本控制实施方案和限价设计准则,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以确保装备购置目标价格的实现。

我国目标价格定价方法类似于美国激励性约束的定价模式,具体而言,与固定价格+鼓励金协议定价相近。根据《装备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过程成本监控和激励约束定价工作指南(试行)》,目标价格定价方法的关键在于购置目标价格论证。购置目标价格论证是指在立项综合论证阶段,论证、审批装备研制限价设计指标的过程,包括购置目标价格方案论证、方案评审与报批等工作。

目标价格方案确立方法。装备论证机构根据装备建设规划计划安排,统筹考虑装备战技指标、初步总体技术方案、经费可承受性等因素,综合采用参数法(主要采用PRICE成本估算软件)、类比法、工程法论证提出购置目标价格方案。目标价格方案确立后,目标成本、目标利润也随之确立。

激励约束定价是按照购置目标价格实现情况,以差异定价利润形式,对装备成本控制进行激励与约束的装备定价模式。主要包括定价成本审核与评估、激励约束利润计算与分配、价格方案评审与报批等工作。

确定定价成本。各单位的价格主管部门,在装备设计定型后组织价格审核机构协商确定装备定价成本。

计算激励或约束利润。各单位的价格审核机构,按照定价成本较目标成本节约(超支)情况,计算激励(约束)利润,一般情况下,承研承制单位承担节约(超支)部分的70%,军方承担30%。激励(约束)利润的上限为5%目标成本,下限为-5%目标成本。计算公式为:

C≥107.14%CT时,PE= -5%CT ;

当107.14%CT>C>92.86CT时,PE=70%(CT – C);

当C≤92.86%CT时,PE= 5%CT

其中,PE为激励(约束)利润,CT为目标成本,C为定价成本。

明确承研单位与承制单位的激励约束分配。通常,对科研生产一体的单位,激励(约束)利润由该单位全部承担;科研生产分开的单位,激励(约束)利润由承研单位和承制单位平均分配。

确定价格方案。价格方案为定价成本、目标利润(5%目标成本)、激励(约束)利润三者之和,计算公式为P = C+5%CT+PE,其中,P为装备价格,PE为激励(约束)利润,CT为目标成本,C为定价成本。

报批或报备价格方案。

综上所述,目标价格定价法下,总装及分系统类厂商利润率水平存在提升空间。未来随着改革的推进,总装类厂商的利润率水平将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总装厂商:不受定价成本加成模式限制后,利润率有望进一步提升。

分系统类厂商:成本加成定价模式改革后,下游总装主机类厂商或将加大对下游零部件类厂商产品价格管控,以达到降低成目的。下游零部件类厂商竞争可能加剧,产品价格或将显著降低,分系统类厂商有望受益。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