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院组织体系与审级职能定位

编者按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正式启动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本版特刊文介绍域外法院组织及审级职能定位情况。敬请关注。

印度:单一体系与三级两审制

印度在联邦设最高法院,在各邦和中央直辖区设高等法院,在地方设下级法院。另外在中央和地方设有若干专门法庭。全部法院均为纵向管辖模式。

联邦最高法院有如下权力:一是初审管辖权。直接管辖邦与邦之间的争议以及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二是上诉管辖权。管辖各高等法院民事、刑事上诉案件;三是咨询管辖权;四是发布法令和命令之权;五是移送案件权。

印度各邦设高等法院,其有四项权力:一是初审管辖权;二是上诉管辖权;三是发布令状权;四是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

高等法院以下的所有法院统称为下级法院。一般有地区法院、民事法院、治安法院,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

专门法庭中自成体系的是行政法庭,行政法庭设于联邦和邦两级,体现两级审判制。

日本:单一体系与四级三审制

日本法院统一分为四个层级,实行四级三审制。

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它有三项重要权力:一是案件终审权。原则上实行四级三审制。某些轻微的刑事、民事案件以简易裁判所为第一审,高等裁判所为终审,重大案件则以地方裁判所或家庭裁判所为第一审,最高裁判所为终审;二是违宪案件终审权;三是司法行政权。

高等裁判所(高等法院)。高等裁判所管辖地方裁判所第一、二审判决、家庭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的上诉案件。对有关选举的行政诉讼、内乱罪和再审案件作为第一审受理。

地方裁判所(地方法院)。地方裁判所原则上是第一审法院。它还要受理简易裁判所的上诉案件。家庭裁判所与地方裁判所同级。主要负责审理家庭、少年违法犯罪、成年人危害少年儿童案件。

简易裁判所(简易法院)。简易裁判所受理90万日元以下的小额民事案件, 可以科处罚金以下刑罚的盗窃、侵占等轻微刑事案件。

韩国:单一体系与三级和二级审判制

韩国普通法院分为三个层级。专门法院分一个和两个层级。

一是大法院。大法院有终审权,主要受理不服高等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二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属于上诉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立,主要审理不服地区法院判决或者家庭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三是地区法院。各地区法院下设立了分院和乡镇法院、城市法院。首都地区还设立了一个家庭法院,与地区法院同一个级别。首都以外地区的家庭案件,由地区法院管辖。

此外,韩国还设有宪法裁判所和军事法院。宪法裁判所(宪法法院)全国只设一个,负责对国会、政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违宪的争议事项作出判决。宪法裁判所与大法院的分工是:大法院解决有关违反法律的事务,宪法裁判所解决有关违反宪法的事务。军事法院分为高等军事法院和普通军事法院两个层级,对不服军事法院判决的案件,大法院有终审权。

法国:两体系与多级审判制

法国法院有两个系统,一个是普通法院系统,另一个是行政法院系统。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的争议,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另外还有一个宪法委员会,行使司法审查权,其中普通法院呈现多层级审判特色。

普通法院体系。一是最高法院。它只复议适用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二是上诉法院。是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机构;三是重罪法庭和国家安全法院。重罪法庭负责审理5年以上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法院审理进行颠覆活动的案件;四是专门法庭。主要有劳资协调委员会和商务法庭等;五是轻罪法庭。审理法定刑2个月至5年的刑事案件;六是大审法庭。审理较大民事案件;七是警察法庭。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八是初审法庭。审理一般民事案件。

行政法院体系。一是最高行政法院。是政府在制订法律草案和行政管理措施时提供意见的咨询机关,又是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二是上诉行政法院。审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三是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法庭。行政法庭具有审判职能和咨询职能,行政争议法庭在法国海外没有建省的领地内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权限争议法庭负责解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管辖权冲突案件。宪法委员会行使司法审查权,审理总统、议员选举中的诉讼案件,监督公民投票,并宣布结果。

巴西:三体系与三级审判制

巴西法院分为联邦法院、专门法院和州法院三个系统。联邦法院及专门法院原则上实行三级审判制,州法院实行两级审判制。

联邦法院体系。一是联邦最高法院。主要职能是审理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案件;二是联邦高级法院。联邦高级法院有权宣布地方政府制定的法令有无法律效力,有权否定其他法院对联邦法令所作的解释;三是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有权审理管辖区内法官犯罪案件。

专门法院体系。专门法院有选举法院、劳动法院、军事法院等,其中选举法院和劳动法院共分为联邦高级法院、州法院、初审法院三级。军事法院分为高级法院和州法院两级。

州法院体系。一是州级法院。州级法院行使上诉法院职能,实行两审终审,但是,违宪案件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二是初审法院。初审法院实行独任制,当事人对初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到州法院,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德国:六体系与多级审判制

德国法院由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劳工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六个不同的系统构成。

普通法院体系共分为四个层级。一是联邦最高法院。主要审理申请复议的案件,也审理高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二是州高级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民事上诉案件,只就法律问题作出裁决,不审理事实问题;三是州中级法院。审理不属于地方法院初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和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四是地方法院。负责审理规定标的额和刑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全国设联邦行政法院,在各州设有高级和低级行政法院。全国设有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在德国联邦和州分别设立有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劳工法院、惩戒法院和军事法院等。

英国:多体系与多级审判制

英国法院主要分为民事法院体系和刑事法院体系。但是,行政审判和上诉审判也是自成体系。

民事法院体系。一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又分为王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家事法庭;二是郡法院。它是英国主要的民事法院,要负责审理大部分民事案件;三是治安法院。负责审理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治安法院同郡法院在管辖上有重叠。

刑事法院体系。一是皇家刑事法院。其业务由高等法院的王座法庭庭长经司法大臣同意负责指导;二是治安法院。由非法律专业人员担任法官,所审理的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97%。

行政裁判所体系。行政裁判所内设租金审议委员会、移民认定委员会、工业裁判所、社会保障申诉委员会等。

上诉法院体系。一是民事案件上诉法院。不服民事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可向英国上议院上诉;二是刑事案件上诉法院。不服刑事案件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可向英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上诉;三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一个英联邦法院,为英联邦国家的最终上诉法院。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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