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定金要退给买方吗?
特匠律师说案例|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定金退给购买方吗?
股权转让(股转)等股权交易中,转让方可以要受让方来支付定金,来保证合同的进行。如果说受让方支付定金之后,双方发生争议,定金退还是不退呢?要双倍退换吗?笔者希冀通过案例来说明一二:
一、协商一致解除股转合同时,退还定金。(2021)京02民终10407号。
尊莎国际公司转让蒂凡妮公司部分股权给宋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宋某支付50万定金,余150万股权转让款另行支付,但是宋某一直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并且于2019年10月30日以转让方尊莎国际公司违约为由向其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之后,宋某作为原告起诉转让方尊莎国际公司,要求确认合同解除不返还定金50万元,一二审都予以了支持,裁判理由是:“在双方磋商,《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协商一致解除的前提下,尊莎国际公司关于宋某构成违约,不应退还已付定金的主张无法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后续的协商解除,导致定金罚则不再适用。
二、公司交给受让方控制,未将股权过户给受让方,受让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支持返还定金。(2021)最高法民申6074号。
万鑫公司的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给海南中视公司,海南中视公司接手几年之后,目标公司名下的土地被划归到生态保护范围之内,无法开发。海南中视公司起诉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500万投资款以及1000万定金。最高法院合议庭予以了支持,理由是:
“涉案的土地已经无法商业开发,中视公司已向目标公司股东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及500万元投资款,但目标公司股东仍未依约将90%的股权变更至中视公司名下。据此,原判决在中视公司已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目的的情况下,支持其单方解除合同,返还定金1000万元及投资款500万元,并无不当”。
这个其实是说,单方解除权成立,目标公司土地无法开发加上股权并未过户给受让方,实质意思是说受让方购买股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支持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三、股权转让交易中,双方均有过错时,解除股转合同,支持定金返还。(2021)京民申560号。
谢某等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给优护万家公司,优护万家公司支付150万元定金,之后因为目标公司经营场地续租产生争议,优护万家公司起诉解除股转合同,返还定金,原审予以了支持,谢某等向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合议庭认可了原审判决,即支持退换定金,裁判理由是:
“优护万家公司在进入实质收购后,仍以谢某未提供充分的资料和文件为由解除合同,应当对合同解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京华医院的经营场地在收购期间的续租问题,按照惯例,该场地的续租问题应继续由原承租人进行续租并支付相应租金,谢某以优护万家公司没有续租场地为由解除合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谢某应当退150万元定金。”
就是说,分不清谁的责任更重时,一拍两散,各回各家。尤其是转让方不能证明自身的损失时,损失赔偿和定金罚则也不适用。
四、股权转让方违约,受让方协议目的落空,支持双倍返还定金。(2020)最高法民申2198号
薛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某公司部分股权,其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给合创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并保证公司另一股东的股权也转让给合创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合创资产公司支付给薛某3千万定金。之后,因为目标公司另一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合创资产公司购买目标公司100%股权的目的落空,遂起诉薛某解除股转合同,返还双倍定金6千万元。原审支持后,薛某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也支持了合创资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裁判的理由是: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四条第3项明确约定,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中途擅自解除协议或严重违约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均视为单方违约。如薛某构成本款约定的单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合创公司已付定金。本案中,因为另一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薛某承诺合创资产公司收购全部股权无法兑现,薛某根本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依据双方协议约定,原判认定应双倍返还合创公司已支付定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这个就是说,股转协议明确约定了双倍退定金,转让方根本违约时,解除股转合同时,支持受让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