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名员工集体跳槽到对手公司,老东家怒而起诉!
核心技术人员集体跳槽至同行业新兴公司,老东家状告19名员工要求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19起竞业限制纠纷系列案件,一审判决认定14名跳槽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其支付违约金共计340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约期满,5名员工因竞业限制补偿不足法定或者约定标准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14名员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公司对于法院认定的5名员工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判决提起上诉,后自行撤回上诉。现全部判决均已生效。
半年间核心技术团队离职率“飙升”
原告公司是国内吸尘器领域龙头企业,手持无线吸尘器是其“王牌”产品。2019年3月起,原告公司人事经理发现了一件怪事儿,公司吸尘器项目的研发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甚至项目经理、法务经理都齐刷刷地向公司提出辞职,项目团队人员在3个月内集体“出走”。
随后不久,新兴同行公司开始在各大电商平台销售与原告产品高度类似的无线吸尘器。此时,原告公司才发现虽然19名离职的团队人员均在离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遵守竞业限制的承诺,但是在离职后不久均入职了这家新兴企业。
巨额研发费用促使三方对簿公堂
发现自己花大力气培养的技术团队竟然集体跳槽至竞争对手公司,原告公司愤而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并未支持原告违约金、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认为,公司在技术人才的培养上花费了大量成本,仅在2018年就投入了2.45亿元的研发成本,分摊到公司全部研发团队人员,每个技术人员每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就超过了40万元,公司的损失显而易见;另外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员工入职的竞争企业在网上销售的收入也高达数千万元。因此,其主张赔偿金与违约金于法有据。为此,原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跳槽员工为被告,以竞争企业为第三人向虎丘区法院提起诉讼。
以母公司为壳混淆竞争关系
员工方辩称,自己入职的公司经营范围与老东家并不重合,两者并不构成竞争关系。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无线吸尘器的销售公司是入职公司在天津的母公司,自己入职的是苏州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投资关系,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主体。
原告公司却发现,电商平台销售的无线吸尘器生产地仍为员工入职的子公司地址。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电商平台销售的无线吸尘器制造商一栏显示为天津母公司,但是生产地却为苏州某经济园,该地址恰恰是员工入职的苏州子公司所在地。天津母公司还在苏州成立了分公司,该分公司经营地址和通讯地址也同样是苏州某经济园。
同时,母公司和子公司曾在2018年年底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叶轮和电机”的吸尘器相关专利。
对此,原告公司更是大吐苦水,称该公司并非“初犯”,此前其也通过恶意招聘获得其他同行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其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谈话并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工商档案信息、发明专利申请书等证据,法院依法认定第三人公司与原告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竞业限制补偿抑或拆分工资成焦点
虽然19名员工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但是由于原告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是随每月工资预先支付,因此员工认为企业存在恶意拆分工资的行为,竞业限制补偿应为劳动报酬。
对此,原告公司称,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自签订合同次月起,向员工预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因此,竞业限制补偿并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只是为了发放便利,才与薪资一同发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竞业限制合同中明确约定自签订合同次月起,原告发放工资时向被告预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款,原告也按约在每月工资发放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款,被告每月签收的工资单中明确部分款项为竞业限制补偿款,被告对此应明知但从未提出异议,故对员工提出的拆分工资的观点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足额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19名离职员工分属于研发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生产、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法务经理,因职务需要能够掌握知悉原告商业秘密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均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其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约履行。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14名足额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跳槽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综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情节、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非法获益等多种因素,秉持着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判决上述员工支付违约金共计340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合约期满。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