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的名称及其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佳冠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纸盒被控侵权产品与江口醇酒业公司主张权利的产品进行对比,装潢上存在着不同,但是该不同之处并不足以否定二者在名称、包装和装潢整体上的近似性,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未注册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对权利主张人既要求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角度予以保护,又要求从未注册驰名商标角度予以保护的,一般择一保护即可。本案中在已经将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认定“诸葛酿”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案情简介
一、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口醇酒业公司)原为平昌县江口醇酒厂,1995年更名为四川平昌江口醇酒厂,2000年8月更名为四川省江口醇酒厂,2002年3月企业改制成立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4月26日,平昌县酒厂与江口醇酒业公司之间订立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平昌县酒厂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转入江口醇酒业公司。
1999年4月25日,平昌县酒厂与广东省顺德市大良镇华军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开发协议书》,决定共同开发“诸葛酿”酒,并在产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从1999年4月开始,平昌县江口醇酒厂已正式在酒瓶上使用“诸葛酿”。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从2002年起具一定知名度。
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销售范围广,其销售范围包括:广东省的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韶关、汕头、云浮、清远、罗定、紫金、珠海、茂名、阳江、广西、山东、湖南、北京、天津、海南、澳门、四川、河北、青海、安徽、福建、上海。
自1999年起至今,为推广该产品,江口醇酒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在多种媒体上以各种形式发布广告,连续投放资金通过电视、报纸、杂志、车身、灯箱、户外广告牌、广告墙、台历、店招、交易会等各种形式对“诸葛酿”品牌进行广告宣传,其宣传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形式多样。
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在相关公众中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诸葛酿”酒本身近几年先后获得众多荣誉,分别获得了“2002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品牌”的证书、“2002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酒类评先活动十大新锐酒品”的证书、四川名牌产品称号证书(2003年初颁发,2003-2005年有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证书(2005年颁发),“2003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品牌”的证书、“2003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十大文化美酒”的证书、“2003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酒类评选活动最佳包装奖”、“第一届广东市场名酒”大奖的证书(2004年颁发)、“第一届广东市场消费者喜爱的酒品牌”大奖的证书(2004年颁发)、“第二届广东市场名优酒年度大奖”的证书(2004年颁发)、“2005深圳人最喜爱的十大白酒品牌”和“深圳酒楼最畅销中档白酒”的荣誉证书、“2005年度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优质酒品最佳营销奖”的荣誉证书、“2005年度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优质酒品”的荣誉证书、“2006年度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优质放心酒品”的荣誉证书、“2006年度广州放心酒类市场最佳防伪奖”的荣誉证书、“2006年度广州放心酒类市场十大金鼎奖”的荣誉证书;江口醇酒业公司本身也获得了多项荣誉,包括“2001年四川饮料制造业工业企业最大市场占有份额30强”的称号证书、“2002年四川省食品工业销售二十强”的称号证书、被巴中市消委会评为“2001年度零投诉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被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证书(2002年颁发)、被评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证书(2003年颁发)、被评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证书(2003年颁发),并获得2004年度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牌匾、2005年度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证书、牌匾、2002-2003年度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称号、2003-2004年度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的荣誉证书、2002年度四川饮料制造工业企业最大规模30强的称号、2002年度四川饮料制造工业企业最佳效益30强的称号、2006年度四川饮料制造工业企业最大规模20强的称号、2006年度四川饮料制造工业企业最佳效益20强的称号;此外,江口醇酒业公司在质量管理方面还获得了“诸葛酿”酒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资格证、四川巴蜀质量认证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质量》颁“质量跟踪信息网单位”的证书等荣誉。2007年6月14日“诸葛酿”商标被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推荐为驰名商标。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或销售仿冒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这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广州市工商局增城分局、广州市工商局增城分局富鹏工商所、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工商局、广东省工商局、东莞市工商局、肇庆工商局、三水市工商局、罗定市工商局、新兴县工商局、曲江县工商局、佛山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鹤山市工商局、云浮市工商局云城分局、四川省工商局、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工商局、清远市工商局、宜宾市长宁县工商局、泸州市泸县工商局、湛江市工商局。
三、江口醇酒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为:以“诸葛酿”主张为使用于酒类产品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以“诸葛酿”酒主张为知名商品,以“诸葛酿”主张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以“诸葛酿”酒的包装、装潢主张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其中,包装包括:一种是“诸葛酿”酒的纸盒包装,另一种是“诸葛酿”酒的铁盒包装,及上述两个包装里面的酒瓶。装潢包括纸盒包装、铁盒包装的装潢以及酒瓶的装潢。纸盒包装与铁盒包装只是包装材料不同,但整体的装潢是一致的,轮廓、图案、布局均一致,整体是由红色+黄色组成。纸盒(窄盒)是江口醇酒业公司从2001年1月开始使用,在2002年5月改为宽盒,装潢没有改变,铁盒是江口醇酒业公司从2004年5月开始使用,酒瓶是江口醇酒业公司从2002年4月开始使用至今。
四、2007年3月19日,江口醇酒业公司在林锦泉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乐怡家百货店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A(铁盒),同一天,江口醇酒业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的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顺德新基路分公司(下称信和公司)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B(纸盒)。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A、B的酒瓶包装及其装潢与江口醇酒业公司产品构成近似。
五、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佳冠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注册商标为“飞仙诸葛”牌的诸葛酿酒,包装、装潢有合法、有效的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广东省工商局于2005年1月28日将佳冠酒业公司的产品认定为知名商品。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属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权纠纷。
一、关于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是否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以及佳冠酒业公司是否构成仿冒江口醇酒业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
1、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应为知名商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该若干规定第四条还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在实践中对知名商品的判断,可以通过综合考察商品的销售地区、数量、时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广告宣传、获奖情况等原因予以分析认定。
本案中,江口醇酒业公司生产的“诸葛酿”酒自1999年进入市场以来,取得了国家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的认可,从2001年起,江口醇酒业公司及其“诸葛酿”酒分别获得多项荣誉:2002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品牌、四川名牌产品(2003年初颁发,2003-2005年有效)、“2003年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品牌”、第一届广东市场名酒(2004年颁发)、“2005深圳人最喜爱的十大白酒品牌”、“2005年度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优质酒品”、“2006年度深受广州市民欢迎的白酒类优质放心酒品”;江口醇酒业公司本身也获得了多项荣誉,包括“2001年四川饮料制造业工业企业最大市场占有份额30强”、“2002年四川省食品工业销售二十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2002年颁发)、“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3年颁发)、“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3年颁发),并获得2004年度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牌匾、2005年度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2003-2004年度全国食品工业优秀龙头食品企业、2006年度四川饮料制造工业企业最大规模20强;此外,江口醇酒业公司在质量管理方面还获得了“诸葛酿”酒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资格证、四川巴蜀质量认证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7年6月14日“诸葛酿”商标被中国酿酒工业协会推荐为驰名商标。在广告宣传上,江口醇酒业公司为了宣传其产品,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从1999年起分别以电视、报刊、路牌、公交车体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综上所述,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者所知悉,故认定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为知名商品。
2、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为其所特有,具有显著性和在先性。
被冒仿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为知名商品所特有,一是看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是否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即是否具有特殊性和独创性。二是在时间上,必然是权利人对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使用在先,冒仿者必然使用在后。结合本案的实际案情:首先,江口醇酒业公司于1999年3月决定开发“诸葛酿”酒产品,1999年6月5日推向市场,已经开始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而直至2004年2月16日,佳冠酒业公司登记注册成立后,才开始正式生产商品名称为“诸葛酿”、注册商标为“飞仙诸葛”的白酒类产品,2007年1月起生产湖北襄樊三九酿酒厂授权的“诸葛酿演义”牌“诸葛酿”酒。可见,江口醇酒业公司在先使用“诸葛酿”作为商品名称的事实是清楚的。本案中江口醇酒业公司于1999年6月就开始使用“诸葛酿”作为所开发产品的商品名称,在该“诸葛酿”商品名称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之后,2004年2月佳冠酒业公司才正式生产诸葛酿酒,显然是江口醇酒业公司知名商品的名称使用在先,故应当保护在先使用的权利;其次,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显著的区别特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能起到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作用,并非相关商品所通用。诸葛亮是我国三国时期蜀国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和军事家,为家喻户晓的中国古代著名人物,而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商品名称取其谐音,酿与亮为谐音,又是一种酒的制作方法,该商品名称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的“农家小屋”形纸盒、铁盒包装、装潢和袋形酒瓶包装和装潢,由特殊的形状、颜色和图案组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佳冠酒业公司上诉认为江口醇酒业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并非为江口醇酒业公司所特有,并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理由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而且,在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以(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2008年9月9日以(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以(2006)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上述三份生效判决均认定了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仿冒行为时,也曾经认定“诸葛酿”属于江口醇酒业公司知名商品“诸葛酿”酒的特有名称。
综上所述,本案可以认定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的名称及其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3、将本案纸盒、铁盒两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江口醇酒业公司主张权利的产品进行对比,二者在铁盒产品上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相近似,但在纸盒产品的装潢上存在着不同。该不同之处并不足以否定二者在名称、包装和装潢整体上的近似性,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的规定,将本案纸盒、铁盒两款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与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产品进行比对,可以看出在铁盒产品上,二者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上构成相同或相似,佳冠酒业公司在其铁盒产品的包装盒和酒瓶上均突出使用了江口醇酒业公司产品名称最具显著特征的“诸葛酿”三个字,虽然佳冠酒业公司的产品上“诸葛酿”三个字中“諸”为繁体字,并标有“飞仙诸葛”的商标,但两者在细节上的区别,不易为相关消费者所注意,非仔细辨认无法发现,消费者很容易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就是江口醇酒业公司的上述知名商品。在纸盒产品上,经过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江口醇酒业公司主张权利的产品进行对比,二者名称、包装基本相同,但装潢存在着不同,主要体现在:1、色彩搭配及对比不同,江口醇酒业公司纸盒产品的装潢以土黄色和红色为主色调,整体色彩较暗,对比不是很强烈;而被控侵权产品B(纸盒)的装潢整体显金黄色,通过印章形凸显“诸葛酿”三个字,印章内为深黑色,色彩对比比较强烈。2、被控侵权产品B(纸盒)装潢的主/后视图有“金装庆典”字样及红灯笼装饰图案,而江口醇酒业公司纸盒产品的装潢则没有。尽管两者在纸盒装潢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但是作为区别商品的标志,名称、包装和装潢是一体的,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二者仍然构成相近似。故可以认定佳冠酒业公司与江口醇酒业公司在铁盒、纸盒两款产品上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且二者同为白酒类产品,相关消费者以普通注意力不易分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所述,江口醇酒业公司“诸葛酿”酒为知名商品,其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为江口醇酒业公司的知名商品“诸葛酿”酒所特有,佳冠酒业公司生产、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了仿冒江口醇酒业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佳冠酒业公司上诉认为其“飞仙诸葛、金装庆典”及红灯笼图诸葛酿也于2005年1月28日被广东省工商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其行为不构成侵犯江口醇酒业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问题,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广东省工商局也于2003年8月25日在粤工商总处字(2003)第1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为知名商品。鉴于知名商品具有相对性,且佳冠酒业公司产品被同一行政机关认定为知名商品的时间在后,故佳冠酒业公司以此为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对江口醇酒业公司权利的侵犯,依据不足,该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驳回。
佳冠酒业公司上诉还称,其拥有六个外观设计包装专利,故并不构成侵权。经查,佳冠酒业公司获得的专利号为ZL200430040648.9、ZL200430038587.2、ZL200430040649.3、ZL200420046222.9、ZL200520154741.7、ZL200630066477.6六个专利权中,五个为外观设计专利,一个为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为“酒瓶包装罐”,与本案无关。五个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分别为2004年4月19日、2004年5月19日、2005年11月25日、2006年7月24日,上述申请时间均晚于江口醇酒业公司使用诸葛酿产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并形成知名的时间,且江口醇酒业公司亦拥有七个关于白酒包装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七个外观设计的申请时间为2002年4月1日、8月23日、2003年1月30日和2005年2月25日,显然早于佳冠酒业公司的申请和使用时间。因此,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佳冠酒业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江口醇酒业公司主张“诸葛酿”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依法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中,江口醇酒业公司主张佳冠酒业公司复制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导致混淆,侵犯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故有必要对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以及本案是否存在着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作出分析和判断。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尽管江口醇酒业公司在其白酒类产品上使用“诸葛酿”商品名称已经持续多年,为产品宣传所进行的广告已经遍及全国许多省市和地区,江口醇酒业公司生产的诸葛酿酒在广东、四川、湖南等地销售较好,该酒在我国南方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达到了相关公众较为熟悉的程度。但是确定一个商品名称是否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还应当从认定的必要性等方面来考虑和衡量。
对于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予以保护,但如果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则可以得到跨注册类别的特殊保护,即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依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涉及跨类问题的注册商标则可以不提供驰名商标保护,故也不存在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本案中江口醇酒业公司与佳冠酒业公司同属一个行业,产品均为白酒类产品,属同类产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来请求予以保护,客观上不存在跨类保护的问题。况且,本案中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已经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通过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就可以达到保护江口醇酒业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和效果。
另外,从广义上讲,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标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未注册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对权利主张人既要求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角度予以保护,又要求从未注册驰名商标角度予以保护的,一般择一保护即可。本案中在已经将江口醇公司的“诸葛酿”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认定“诸葛酿”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实务经验总结
1、申请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时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通常是广告、销售、荣誉证书等,本案中,江口醇酒业公司除提供相当多的荣誉证书、质量方面的认证证书、行业协会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以及持续的各种形式的的广告投入,还提供了三份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工商局行政查处时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文件。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江口醇酒是知名商品。
2、在判断是否构成近似时,可以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本案中,在将被控侵权产品和江口醇酒业公司的产品比较时,铁盒近似,但是纸盒在装潢上虽有区别,整体上还是近似,不影响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再加上此前的三份判决书以及工商行政查处时都认定江口醇酒业公司的“诸葛酿”酒的名称及其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由此可以判断,佳冠酒业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3、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能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未注册商标,而且在此类案件中,通常被诉侵权产品和权利人产品相同,因此没有必要再通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来维权。
4、构成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张权利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2)主张权利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侵权人使用的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相同或者近似;(4)造成购买者误以为是知名商品。
案件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