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转发】《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之“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概念及行为特征】
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是指保安服务公司未将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秩序。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将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发现保安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及相关的物品存在可疑情况时,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是保安服务公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过程、发现的可疑情况及必要的说明等。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现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二是发现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后拖延一段时间才向公安机关报告。
(3)本行为的主体是保安服务公司,不包括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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