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资质与准驾车型不符 交强险如何赔偿
□ 贾静
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时,发现涉案司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竟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2019年11月22日,刘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而行的杨某刮擦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系涉案司机,为该大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某公交公司名下,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其准驾资质不符。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损失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刘某某以及挂靠的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强险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会赔,但并不等于所有情形都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只承担垫付责任,而最终的赔付责任还是要由有以上情形的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