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增效剂的肥料如何避免变成假农药?

肥料增效剂首先要规避植调剂“陷阱”。
肥料增效剂中含有国内已取得农药(植调剂)登记的化合物成分算假农药;肥料增效剂中的成分,国内未取得相应的农药(植调剂)登记,但在国外已取得农药(植调剂)登记,也算假农药。
国外登记了但国内没有登记的植调剂品种有哪些呢?为规避违法请详读以下链接http://cn.agropages.com/News/NewsDetail---12449.htm
我国农业农村部对于肥料中添加植调剂违法已有明确回复函
肥料增效剂在国内外都没有植调剂登记但又具有促生等作用如何规避植调剂?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什么是有目的的调节植物生长?
先捋下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定义:用于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一类农药,是人类合成的大量用于调节栽培植物生长、清除杂草的化合物,也用在植物器官或细胞的离体培养中。包括人工合成的具有天然植物激素相似作用的化合物和从生物中提取的天然植物激素。从定义上看,天然植物激素和人工合成的功能类似的化合物都属于植调剂范畴。也就是说大多描述的植调剂的类似物不管有没有登记都归在植调剂范畴。
什么又是没有目的的调节植物生长?
给植物浇水、施肥、阳光、风等气候因素都会影响(调节)植物生长,但这些因素影响(调节)植物生长显然不直接和植物激素相关(但可能间接影响植物内源激素),这些因素不具有天然植物激素的性质,当然不能归属植调剂;某些天然产物在不同的植物生长时期和不同的环境下影响(调节)植物生长的情况不一致,也没有办法界定为有目的的调节生长。笔者在日常的科研及工作中就发现了有些微生物代谢物质在植物生长初级应用显著促进了植物对营养的吸收促进了植物营养生长,但同等剂量应用在植物生长中后期反而促进了叶片中营养向开花及结实转移,不同时期对植物生长发育的影响显著不同,植物激素和植物激素的类似物往往围绕着植物激素的某些功能持续作用,故使用浓度较严格,用量大容易在植物体内积累形成药害。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植物内源激素或内源激素的类似物,能够直接影响到植物内源激素含量,而肥料增效剂应既不是植物内源激素也不是其类事物,不能够直接影响到植物内源激素的含量,往往是间接的作用影响,间接作用对植物生长调节的作用就不会永远一致也就是农药管理条例条款中阐述的有目的的调节植物生长,这样就能够响应植物生长发育进程和自然环境的变化。国内肥料定义中在养分之外的延伸部分和国外生物刺激素的表述都是间接的调节作物生长。
但不管怎么解释,国内的肥料和农药总有些交叉地带,这都会增加产品归类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企业风险,国外是如何去规避的呢?
美国环保署为了帮助企业确定生物刺激素产品在美国是否应该按照生长调节剂来管理,于2019年3月份,发布了一份植物生长调节剂和生物刺激素的标签指南文件,并征求公众评议。目前评议已经结束,但是正式版还未出台。虽然这份指南草案并不是法规文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中的观点值得相关企业学习,未来生物刺激素在美国的管理趋势也可从中窥见一二。
首先,该指南根据FIFRA法规section 2(v),将一部分产品排除在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管辖范围之外,主要有植物营养物质(肥料产品)、植物接种菌、土壤改良剂和维生素-植物激素类产品。这些产品不需要按照FIFRA法规取得EPA农药登记。同时,指南还给出了这些产品对应的标签表述。以肥料产品为例,其标签表述如下:避免或预防植物缺素症的发生;改善土壤营养条件,提高植株整体质量或产量;改善植物根际共生和非共生微生物生存环境,促进植物养分吸收等。对土壤改良剂对应的标签举例如下:调节土壤pH;改变阳离子交换容量等。
然而,以上这些只是针对这4类产品,并不涵盖其他难以区分的生物刺激素产品。因此,EPA还给出了另外的“非农药标签表述(non-pesticidal claims)”。
EPA 指南中一般非农药标签表述举例
同时,该指南依据FIFRA法规中植物生长调节剂定义描述的产品功效,将对应的标签表述分为4大类,即加快或延缓植物生长;加快或延缓植物成熟;改变植物形态;改善植物产品质量。指南还给每一个作用功效类别列出了具体的表述示例,指导企业进行合规的判断和选择。以“加快或延缓植物生长”为例,该功效的标签表述可以是“促进植物细胞生长,刺激细胞分裂分化,促进生根,促进茎秆伸长等”;同样,“改变植物形态”的标签表述可以是“改变植物形态,控制根蘖等”。
EPA指南中植物生长调节剂标签表述举例
总之,判断一个产品按生物刺激素还是植物生长调节剂进入美国市场,应结合该指南文件用排除法做初步判断。首先判断是否属于FIFRA section 2(v)明确排除的4类产品。如果不属于上述4类产品,再结合产品本身的作用效果,对照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标签表述和其他非农药产品的标签表述,进行判断和选择。对于兼有调节剂功效和生物刺激素功效的产品类别的确定取决于企业对产品的市场定位。市售标签表述体现调节剂功效的产品,则需要按农药管理申请EPA农药登记;反之,则不需要取得EPA农药登记。(美国环保署相关内容引自世界农药第二期)
总结:
肥料增效剂要保持合法化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其中规避植调剂“陷阱”是其重要一环,笔者从以下几两个方面提些建议:
1、肥料增效剂要加强机理研究,通过系统的科学研究证明其不是“有目的的影响(调节)植物生长”,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与植物生长调节剂划清界限,最大限度规避违法。
2、肥料增效剂在国内应尽快立制订标准,给肥料增效剂一个明确的定位,这样会促进含增效剂肥料在标准的大框架下健康发展。
3、含增效剂的肥料要参考美国环保署的指南,除了不含有国内外登记的植调剂外,尽可能从标签表述上参考肥料增效剂(生物刺激素)对于改善养分供应、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养分吸收和同化效率、增加土壤有益微生物种群、降解土壤有机物、抵抗逆境胁迫等的表述,不要用植调剂的表述。最后希望国内产、学、研、政、推各环节深度融合,将肥料增效剂发展成大产业,为我国减肥增效事业贡献力量!
(注:文中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农财网农化宝典立场。)

作者丨蓬勃生物平头哥

编辑丨农财君

审核丨杨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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