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人阿多尼斯:文化撄犯和创作自由

来源:文学报

阿多尼斯(阿拉伯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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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许多人都在谈论诗歌之死;然而,真正的死亡在于附和或相信类似言论。问题不是诗歌之死,而是我们如何写作?在此,我侧重谈谈与阿拉伯诗歌有关的问题,我把问题的形式变动一下,即:在一个没有创作自由的社会里,我们如何写诗?

  无论诗歌在形式上、内容上如何与社会格格不入,它在本质上总是与社会的语言相关,即在政治、宗教和文化层面上与社会的历史相关。在诗歌面前只有两条道路,要么是作为消费品而写,要么是作为撄犯者而写。选择前者,诗歌一降生便已死亡;选择后者,诗歌一降生便被遗弃,沦为边缘。然而,一个真正的诗人别无选择,只有走上撄犯之路,去作本体的质疑。这正是“撄犯文化”的分内职责。

  因而,阿拉伯诗歌不能仅仅像兰波的那句名言那样“让感官错乱”,还应该让“大脑、思想和价值错乱”。这意味着,阿拉伯诗人的自我意识,关联着他对阿拉伯宗教、社会和文化现实及文明史的意识,尤其关联着其中与创新、因袭、自我与他者有关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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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进行这样的撄犯或撼动,其首要条件便是自由——批评、发现与表达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一种无休止的运动,不仅超越外部的界限,而且不停地超越自身:重新审视自我行为,在观念和行动上永远立足高远。

  因而,诗歌并不面向集体或大众,它在“他者”——即读者——的内部创造一个隐秘的“他者”,并与之对话。而那位“他者”,也在诗人的写作中寻找一个隐秘人与之对话。双方分享折磨的体验,相互交流知识的途径,以便克服、摆脱这种折磨。那么,个性,应该被理解为抗拒集体的、大众的、民族的文化——亦即消费文化——的惟一方式。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个性都不意味着抗拒集体、大众和民族本身,相反,它包含着与之对话,激发其中撄犯的能量,即自由、革新与进步的能量,而非消费的能量。从这一角度而言,阿拉伯现代诗歌把自我理解为高高在上的个人主义,这不仅是无知,而且是误解与歪曲。如果我们意识到阿拉伯诗人受到宗教、政治和社会的限制,我们就会明白:坚持个性,就意味着坚持自由,挣脱束缚诗人、束缚他所属社会的一切桎梏。

  如果我们还能意识到:社会把思想强加给诗人,而不让诗人独立思考;我们就会明白:不以个性为出发点的诗歌,只不过是集体的声音,这集体不仅将诗人扼杀,而且扼杀一切个性,同时也扼杀了自身。

  在苏非神秘主义者中间,在诗人和思想家中间,在被抛弃、被边缘化的落难者中间,在抗拒者和革命者中间,我找到了诸多追求个性自由的通道。从他们那里,我懂得个性意味着双重超越:一方面超越社会的藩篱,一方面超越个人的孤芳自赏——尤其当你由于种种原因,沉溺于孤芳自赏的虚幻之时。因此,个性便是同时突破个体的有限和社会的障碍。个性告诉你:你不属于某一个时刻,一切时刻都属于你。这正是变革的深层意义。建立在变革原则上的个性,怎么会是个人中心主义呢?

  如果说我有属于自己的诗歌“轨道”,那么我的“轨道”并非封闭的自我圈子,而是整个阿拉伯历史,是阿拉伯文化的共同遗产。这是为了透彻认识阿拉伯文化,而后自如地从中走出,步入一个新的文化天际;在阿拉伯历史之内,利用阿拉伯历史自身的素材,重塑新的历史。以不同于他人的眼光审视历史,以便看清被历史的多重厚幕遮蔽的现实。

  主体是社会中的创造性力量,它用诗歌的语言表达自我。这种语言必定是个体诗人的语言,但是以群体的形式呈现;或是群体的语言,但以个体的形式呈现。作为诗人的“我”,预先熔融于作为社会的“我们”之中。然而,读者应该知道如何糅合及如何离析,如何一致又如何歧异。诗歌,既是政治又是艺术,既是道德又是忤逆,既是破坏又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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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阿拉伯诗人面临的问题——或许也是全世界诗人在不同程度、以不同形式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为:

  1.阿拉伯社会如何摆脱视诗歌为诱惑与迷误的宗教观念?

  2.如何摆脱视诗歌为歌颂、商品或消费的观念?

  我们面临的是三种情形:以诱惑人们背离柏拉图式理想为罪名驱逐诗歌,以误导人们偏离宗教正道为罪名驱逐诗歌,以代表传统文化和权势文化的大众之名义驱逐诗歌。

  我要说:在创作层面上,恰是这三种情形,确定了艺术、尤其是诗歌的独特性,使之能以独特的方式探求知识,理解世界和人性。恰恰如此,艺术的殿堂才得以屹立在大地之上。因此,艺术一开始便与一切营销、消费及政治化的行为对立,而这些行为,正是当今的主流文化制度竭力假借“理性”、“民众关切”、“普遍共性”、“大众”、“全球化”等名义,意欲推广、巩固的。

  艺术,尤其是诗歌的独特价值,恰恰在于其“被逐”;创新者的价值,恰恰在于对“流亡地”的坚守。因为知识正是在这样的“流亡地”萌发,知识只有以“流亡”及对“流亡”的自觉为起点,才会趋向完善,并获得人道的、普世的价值。

  何况,艺术不仅属于灵魂,而且属于肉体。艺术与肉体相伴,体验着它的秉性、境遇与起伏变化:欢乐、忧伤、痛苦、欲望、狂暴、宁静、温情、爱恋、憎恨、失望、希望……因而,艺术迥异于柏拉图的哲学世界、先知的宗教世界及技术的工业世界。当我们谈起艺术,我们首先指的是各种形式、各个层面上的撄犯之力。这种撄犯发端于人内心最深刻、最广博的冲动:即创造的意志,摆脱一切压制和强权的意志,保持青春的永恒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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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消费主义的全球化体系中,我们可以说:广告便是消费品的“诗人”。法国思想家让·鲍德里亚为广告作了一个或许堪称最佳的定义:“它毫无深度,快速迅捷,却很快被人遗忘;它是表面形式的胜利,其意义为零。”他还说:“广告没有过去,没有未来……人类活动当前的一切形式,都趋同于广告。在类似广告的形式中,一切有独特价值的内容都被摒弃了。”

  广告追求的是成功,亦即流行。广告便是大众。于是,艺术与诗歌的成功,便取决于作品是否与盛行于大众的观念或情感相联系,取决于作品是否能够流行。于是,以爱国、宗教或性为题材的作品,就可能获得成功,因为它比批判、剖析、质疑的作品更易流行。

  然而问题是:假如创作是对真理的探寻,那么真理何在?真理的价值,到底在于和大众契合、媾和?还是恰恰相反,在于歧异与疏离?

  这个问题,也向我们强调:诗歌的意义在于它具有撄犯的能量。

  或许,我们还能从这个问题中发现诗歌翻译更深刻的意义:致力于走出消费的全球化,而步入撄犯者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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