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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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1.意外事件这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具有3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2.不可抗力这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不可抗力具有3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二、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认识因素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认识)的范围包括:(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及其性质的认识。(3)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4)不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须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1.相同点: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2.不同点:认识因素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①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②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仍然实施并造成该结果,那么行为人对该结果是直接故意。意志因素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①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的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②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结果因素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①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②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相同点①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②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不同点认识因素不同①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愿。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意志因素不同①二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②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五、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相同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不同点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①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②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③有无预见的能力决定了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前者不是犯罪,后者则构成过失罪。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包括3种情况: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一般认为,对“假想非罪”原则上构成犯罪。假想犯罪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既不影响罪过的认定,也不影响定罪量刑。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根据刑法理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处理。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因果关系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因果关系错误包括以下3类,对定罪量刑均没有影响。①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②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③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精彩回顾第1讲、刑法概述(上)第2讲、刑法概述(下)第3讲、刑法的解释第4讲、刑法的基本原则第5讲、犯罪的基本特征与构成第6讲、犯罪客体第7讲、刑法对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无罪过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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