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开设赌场”,如何定罪量刑?司法解释解析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分为两个量刑区间。该罪名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设立、承包、租赁场所,专门用于赌博,另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网上开设赌场的行为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入罪门槛、量刑意见等有明确的意见。本文通过梳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网上“开设赌场”行为的罪与罚进行总结,以更为清晰的表格形式呈现。
二、网上“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等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网络开设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的规定。
三、网上开设赌场的共犯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络代理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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