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发展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可分为恢复发展时期、改革调整时期和健全发展时期三个阶段。
一、恢复发展时期(1978~2000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卫生防疫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全面恢复发展阶段(1978~1985年)
这一阶段通过加强条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大大促进了卫生防疫体系、特别是其主体机构----卫生防疫站的恢复与发展。1978年9月,在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条例的实施加强了卫生防疫体系在预防控制传染病中的责任、地位和作用。
1979年,卫生部在《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组织编制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同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下发了《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规定》。
1980年,国家编委和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县卫生防疫站工作和几点意见》。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使卫生防疫体系从几十年的行政管理开始步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施也极大地强化了卫生防疫体系的社会职能。
1982年,卫生部成立了国家预防医学中心(1985年改为预防医学科学院),开展应用性科学研究,为全国卫生防疫机构提供业务技术指导、高层次专业人员培训等服务。
到1985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3410个,比1965年增加了911个,专业(站)1566个,比1965年增加了744个。卫生防疫人员增至194829人,比1965年增加11765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增加了87821人,卫生防疫工作力量得到了显著增强。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联系紧密的业务技术服务和信息沟通网络系统。
(二)规范建设阶段(1986~2000年)
这个阶段是我国卫生防疫工作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变革,深化改革,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走向世界的重要时期。
内涵建设:在这期间通过推进科学管理,开展和规范有偿服务,制定实施各级、各类卫生防疫站的技术规范,加强县级卫生防疫站的规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卫生防疫站等级评审,加强卫生防疫机构主要领导和骨干的现代管理培训、应用型专业高级培训,促进了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
规范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治法》、《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尘肺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条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一批覆盖公共卫生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付诸实施,为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管理依据和手段,使公共卫生各个领域的管理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良性运行环境。
公共卫生与国际接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加入世界卫生组织后,公共卫生的许多领域都与国际组织加强了联系,使我国的公共卫生工作融入了国际社会,与国际接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先后引入和利用国际资金合作项目,开展疾病防治、农村妇幼卫生建设和卫生防疫机构建设,通过合作项目,使我国一些传染病的控制水平和效果,达到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目标要求。
二、改革调整时期(2001~2003年)
为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2001年4月卫生部出台了《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与任务。同时,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在原预防医学科学院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国家一级有了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专业队伍,以国家、省、地、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雏形初步形成。同年,卫生部制定颁布了《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有力促进了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三、健全发展时期(2003年以来)
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之后,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和关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设工作,提出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目标,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作为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国家采取了许多重大举措,提出了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