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练舞被辞退引发热议,但可知加班也有无法拒绝的时候?

杭州的王女士被公司辞退了。事发当天晚上,她9点才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让她跳一会儿舞。因为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节目。王女士很疲惫,直接回了家。领导向上汇报此事,王女士在微信群里提建议: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没成想,公司认为她在顶撞,要求她离职。

996、加班等已经是职场人热议已久的话题。各种变相的加班,甚至没有加班费的加班,可以说是多数上班族深恶痛绝的事情。下班之后公司安排为年会排练跳舞,严格意义属于为团建而加班,第一王女士可以拒绝,第二如果王女士同意,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何况对员工来说本来已经工作到了九点,如果是标准工时,已经算是延时加班了。公司却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来辞退员工,而这个所谓的工作安排完全是老板说了算,这样的辞退不尊重劳动合同,更不尊重劳动法,很明显属于违法解约。

下班后就是个人时间 如果为了企业利益,企业希望员工不拒绝加班,也需要注意尊重加班的基本原则:

1加班的前提:员工同意加班,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2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

3不得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4加班需要相对正式的加班通知,并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加班费

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员工是必须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在扬州工作的王先生和李先生,在公司做质检工作,当时他们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这个时候公司却要求他们加班赶一批产品的检验,他们俩为了能够和公司继续签约,就拒绝加班,逼迫公司和自己续签。但因为两人没有加班,产品没有及时完成检验,所以公司就对客户违约了,所以公司要向客户赔偿12万。随后公司就将两人告上了法院,经过调节,法庭认为他们俩明知这批产品必须由他们检验的情况下,还故意拒绝加班,情况非常恶劣。两人需要向企业赔偿1万8千元的费用,以弥补企业一部分损失。法院表示了: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加班安排。

“加班不给加班费没人管,拒绝加班还犯法了?”关于加班,其实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里加班需要有个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想加班,等同于协商不成,企业没有强迫劳动者必须加班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当然案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关键词“紧急情况”。究竟何为“紧急情况”?《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上班族们在拒绝加班的时候,也要先明确自己拒绝的公司事务是否属于如上“紧急情况”范围内。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