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科技巨头市值“缩水”超万亿,专家:现在谈互联网垄断还为时尚早
作者:时代财经 梁施婷 编辑:梁励
与成交额再破纪录的2020年“双十一”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一众互联网巨头在股票市场表现出的颓势。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突然发布了关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为《指南》)。消息一出,美团、京东、阿里的股价遭到重创。
据时代财经统计,截至11日收盘,阿里巴巴收跌近10%,跌破250港元关口;腾讯港股跌7.4%,创2011年10月以来最大跌幅。11日当天 ,阿里、腾讯、美团、京东、小米五大科技巨头总市值合计缩水超1.3万亿港元。
互联网产业在中国狂飙突进发展的同时,也展示出这个行业“赢者通吃”的逻辑。正如阿里巴巴包揽衣食住行、通讯社交离不开腾讯。但现在,风口正在发生转变。
怎样定义互联网垄断?
21世纪的互联网浪潮来得凶猛,但法律对互联网行业可能产生垄断的意识来得相对迟缓。2008年,中国正式实施了《反垄断法》,其所针对的更多是行政垄断。
对于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在近些年似乎采取的是包容监管的态度。直到今年1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亮相,互联网业态才算正式进入反垄断的监管视线。
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沙俊成于11月11日向时代财经分析表示,在以往的实践中,认定互联网平台具有垄断行为有一定难度。
“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例,考虑到互联网平台业务的复杂性,以及同一经营者经营的不同平台或服务的交互性,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工作是比较复杂的,并且只有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才能判断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判断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无法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也不存在滥用了。”
与此同时,互联网行业人士也在质疑沿用传统的相关市场、市场份额的核心标准判断是否垄断的科学性。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张孝荣向时代财经直言,“这是工业时代的思维,并不适合互联网行业的发展。”
“工业时代销售的产品具有无可替代性。就像中午吃饭一样,一旦你吃完了以后,就不想继续再吃了,这就是所谓的一个排他性。但是在互联网尤其是平台经济,没有办法拿这个东西逻辑去测量它的市场份额。像淘宝、京东、苏宁易购……这些用户是可以来回覆盖。”
但沙俊成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相关市场概念、市场份额等因素仍然有很强的意义。
“定义相关市场、计算市场份额通常是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方式。对于平台经济来讲,相关市场概念并非过时,只是新经济业态与传统经济业态的差异,导致以前反垄断法的条文无法给出极其明确的指导。”
沙俊成指出,此次《指南》进一步细化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
具体来看,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条考量因素中,已经列明“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也将成为认定或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沙俊成认为,《指南》的出台意味着国家进一步监管互联网平台的决心,也将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明显压力。“因为《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最高可以达到企业全球营业额的10%,这种罚款力度是其他法律法规无法比拟的,也是绝大多数企业无法承受的。如果指南能够维持原貌出台,那么这种压力将会引导平台经营者的合规经营。”
无独有偶,同样在11月10日,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央行原行长周小川在博鳌亚洲论坛国际科技与创新论坛首届大会开幕式上指出,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这似乎正预示着,互联网的监管漏洞正在被逐渐补上。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还透露,“双十一”后将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集中曝光一批违法案例,密集出台一批规章制度。
剑指互联网巨头
对于公众关注的《指南》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带来怎样影响的这一问题?摩根大通发表观点认为,《指南》是对互联网领域现有垄断法的解释,并称阿里巴巴和美团这两个在电商和本地生活类中的龙头企业将面临最直接的冲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互联网从业人士向时代财经表示,《指南》出台后,受到最直接影响的会是阿里巴巴。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阿里巴巴(Alibaba)网络销售份额占比55.9%,远超其它在线零售服务平台。除阿里巴巴(Alibaba)外,京东(JD.com)16.7%、拼多多(Pinduoduo)7.3%,网络销售份额占比也相对突出。
数据来源:艾媒咨询
但在辉煌的战绩背后,是激烈的电商“厮杀”。2015年,京东将阿里巴巴告上了法院,同时也揭露了站队“二选一”的潜规则。尽管这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2019年10月,家电品牌格兰仕曾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电商法。但不到一年之后,格兰仕在今年6月已经撤诉。微妙的是,在撤诉同日,阿里巴巴和格兰仕宣布达成合作,双方称将开展全方位数字化合作。
尽管张孝荣认为这类指南性文件比较难落地,但文件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仍将产生不利影响。
“互联网公司都是属于民营企业,他们现在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要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有科技创新。政府是应该推动企业的发展,而不是给这些企业再增加更多的压力,尤其是经济处于严峻的形势下。”
张孝荣认为,目前谈论互联网垄断还为时尚早,对于互联网行业中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可以用其他部门的法律进行规定。
事实上,即使放在国际上看,如何认定并处理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都是一个难题。但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国际上已经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反垄断行动。
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韦斯塔格在本月10日宣布,欧盟对美国电子商务公司亚马逊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阶段调查结束,认为亚马逊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而在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与包括阿肯色、佛罗里达、佐治亚等11个州联手对谷歌涉嫌垄断提出诉讼。当中的指控包括要求签订排他性协议,禁止预装任何竞争性搜索服务,向广告商收取垄断价格等。
美国司法部副部长杰弗里·罗森表示,如果政府不执行反垄断法确保竞争机制,将很可能失去下一波创新浪潮。“如果真的如此,美国人将永远不会看到下一个像谷歌这样的公司。”
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规模效应提高了消费者的效率,带动小企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大平台可能利用规模优势扼杀初创企业的状况也备受诟病。
高盛认为,《指南》的出台,将不仅有助于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商业模式的出现留下发展空间,也将更好地协调商家、消费者和平台的利益,同时还将促进长期、可持续的行业增长。
但正如张孝荣所言,目前全球各国对于互联网垄断还缺少一个“比较靠谱”的做法。
(时代财经宏观频道记者石恩泽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