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内照射放射病的诊断及检查费用
1.检查诊断:
1.1.内污染的判定
1.1.1.初步调查和定性监测
首先应了解事故发生概况和经过,并通放射性仪器和采集空气样品测量,判断是否有过量放射性核素摄入的可能。
1.1.2.体内放射性核素的定量监测
当可能有过量放射性核素摄入时,应进行体内放射性核素定量监测,主要为:
尽快收集生物样品
如鼻或口腔擦拭物、尿、粪、血、唾液、痰,所带口罩及可疑饮食等,均可进行放射性监测,其中尿液和粪便监测尤为重要。事故最初几次尿液应分别留存,以后可连续24小时收集,至少收集3~4天。摄入镭(Ra)和钍(Th)时,需收集呼出气,做氡和钍射线的测量。
体外直接测量对发射γ射线和X射线的放射性核素,可做全身性整体测量或靶器官的体外测量(如甲状腺、肺部等)。
综合以上的调查和监测结果,即可判断放射性核素的内污染种类和严重程度,并依据《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的估算规范》( GB/T 16148-1995),估算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和受照剂量,以为医学处理提供依据。如果摄入放射性核素超过2倍年摄入量限值(annual limit of intake,AL1)时,即可考虑给予医学处理。
1.2.内照射放射病诊断
可参照《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6-2002)进行,主要环节为:
1.3.检测结果
若检测结果证明,在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有过量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使其全身在比较短的时间(几个月)内,均匀或比较均匀地受到照射,而其有效待积剂量当量(effective committed dose equivalent)可能大于1.0Sv;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放射性核素连续多次进入体内;或者有效半减期(effective half Iife)较长的放射性核素一次或多次进入体内,致使放射性核素摄入量超过ALI几十倍以上。
2.鉴别诊断:
首先要全面掌握职业史、临床表现、体征和实验室检查,放射性核素沉积器官功能检查和体内放射性核索测定,包括现场污染水平,呼出气、排出物(痰、尿、粪)、血液等放射性定性和定量测定,体外全身放射性测量等,并推算出污染量及内照射剂量。
3.诊断标准如下:
3.1.经物理、化学等手段证实,有过量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致其受照情况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3.1.1.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使全身在比较短的时间(几个月)内均匀或比较均匀地受到照射,使其有效累积剂量当量可能大于1.0SV(依据个人剂量档案)。
3.1.2.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放射性核素连续多次进入体内;或者较长有效半减期的放射性核素一次或多次进入体内,致使机体放射性核素摄入量超过相应的年摄入量限值几十倍以上。
3.2.内照射放射病的临床表现,或以与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相似的全身性表现为主;或以该放射性核素靶器官的损害为主,并往往伴有放射性核素初始进入体内途径的损伤表现。前述临床表现可能发生在放射性核素进入体内的早期(几周内)和(或)晚期(数月至数年)。
3.2.1.均匀或比较均匀地分布于全身的放射性核素引起的内照射放射病,其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所见与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相似,可有不典型的初期反应、造血障碍和神经衰弱综合征。
3.2.2.选择性分布的放射性核素则以靶器官的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同时伴有神经衰弱综合征和造血功能障碍等全身表现。靶器官的损害因放射性核素种类而异:
放射性碘引起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腺结节形成等。
镭、钚等亲骨放射性核索引起的骨质疏松、病理性骨折等。
稀土元素和以胶体形式进入体内放射性核素引起的网状内皮系统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