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6 每日一税】经典案例:代持股还原不征个税完美解决方案
【20210806 每日一税】
经典案例:代持股还原不征个税完美解决方案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67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代持股还原,通过股权转让还原的,需按规定缴纳个税;但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还原的除外。近日,看到上市公司上市前夕解除代持股不征个税完美解决方案,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承认代持股,保障了隐名股东的权益。但市场监管部门认可代持股,只能解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间对代持股的权益问题,却无法对抗任何第三方。
因此,税务也不承认代持股。也就是说,个人显名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含股票)无偿还原到隐名股东名下,需要按公允价确认股转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还原的除外。
简而言之:市场监管部门承认代持股,税务不承认。个人代持股权还原,通过转让还原的,缴纳个税;通过法院判决、裁定还原的,不征个税。
2021年8月5日,每日一税研读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发现冠石科技实际控制人张建巍,在上市前夕,解除费菊芬、范红岩代持,还原股权不征个税方案堪称完美,非常经典,对纳税人和财税工作从业者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每日一税认为,该案有以下三大看点:
1.签订代持股协议,并约定代持股需要还原时,代持人须无条件无偿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实际股东,代持人须将代持期间代持股的利润分配款无偿返还实际股东,确保代持股能择机还原。
2.代持股还原,实际股东以代持人未返还股东利润分配款为由,以诉讼方式确定股权关系。一方面解决了未来产生股权纠纷的可能,另一方面也解决了股权还原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
3.在股权代持期间,隐名股东张建巍始终为代持股权公司——冠石科技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规避了代持股权被代持人质押和对外担保的风险。
单凭代持股还原来看,冠石科技是每日一税迄今看到管理水平最高的公司。
附:冠石科技实际控制人解除代持股,还原股权不征个税解决方案
2015年11月20日,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原股东费菊芬将其持有的公司60万元出资额作价0万元转让给股东张建巍,范红岩将 其持有的公司40万元出资额作价0万元转让给股东张建巍,上述股权转让系解除代持,股权还原,故股权转让定价均为0元。同日,张建巍分别与费菊芬、范红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费菊芬与张建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转让方持有的南京冠石60%的股权实为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同意将持有的南京冠石6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根据范红岩与张建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转让方持有的南京冠石 40%的股权实为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同意将持有的南京冠石40% 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
由于张建巍与费菊芬、范红岩并非直系亲属,上述解除股权代持相关事项难以在税务上得到认可,因此经相关自然人协商,决定采取司法判决的方式对历史 上曾经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进行确认。
根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 日作出的(2017)苏0102民初62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原、被告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协议合法有效。”“2015年11 月20日,原告(受让方)与被告(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双方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就转让代持的冠石公司 60%股权达成如下协议,转让方同意将持有的冠石公司 6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被告费菊芬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代持股事实及诉请请求均不持异议,现愿意将利润分配款返还给原告。”
根据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 日作出的(2017)苏0102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原、被告于2012年5月15 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协议合法有效。”“2015年11月20日,原告(受让方)与被告(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双方于2012年5月15 日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就转让代持的冠石公司 40%股权达成如下协议,转让方同意将持有的冠石公司 4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受让方。”“被告范红岩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代持股事实及诉请请求均不持异议,现愿意将利润分配款返还给原告。”
本次起诉前,费菊芬、范红岩已配合张建巍完成股权还原,但张建巍为确定股权关系,避免未来产生纠纷的可能,故以费菊芬、范红岩未返还股东利润分配款为由,以诉讼方式确定股权关系。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费菊芬、范红岩均未提起上诉。
至此,张建巍与费菊芬、范红岩自2012年5月形成的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股权代持形成及解除过程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代持各方对该等股权(包括代持期间增资形成的股权)不存在争议、潜在纠纷,代持解除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真实、清晰、稳定。
在股权代持期间,张建巍始终为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实际仍履行其作为执行董事的相关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范红岩为有限公司的普通员工并担任监事,门芳芳为有限公司的经理,费菊芬为有限公司的普通员工。目前,费菊芬、范红岩均为公司普通员工。
在股权代持期间及该期间前后,费菊芬、范红岩与张建巍不存在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异常资金往来。
2016年3月10日,冠石有限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同意冠石有限 2012 年至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费菊芬持股60%,利润分配金额为30万元,范红岩持股40%,利润分配金额为20万元。如前所述,张建巍为确定股权关系,避免未来产生纠纷的可能,故以费菊芬、范红岩未返还股东利润分配款为由,以诉讼方式确定股权关系。因此,相关分红款当时未直接支付给张建巍,而是支付给费菊芬、范红岩,系为以诉讼方式确定股权关系所作的安排,与代持事实并不相悖。
2016年3月16日,有限公司取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7月28日披露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5588,证券简称:冠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P60-P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