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业务风险高?诉讼律师不专业,律所也得赔
近日,以“突发”、“刚刚”、“震惊”等开头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赔偿3700万》文章刷爆微信朋友圈,大意是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 “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杭州市中院认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债权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未勤勉尽职,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对五洋建设应负的民事责任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即37058712.6元。很多律师转发时调侃道幸亏自己是小律师、做不了那么大业务,否则赔的底裤都保不住了。
这些年随着中国的经济迅速崛起,律师行业的发展也异常迅猛。其实普通人民的法律意识增长速度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速度,很多人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律师的价值,还停留在律师只是打官司的层面,这就意味着法律市场的潜力其实还很大。但短期内律师人数的激增与市场潜力未被发掘及律师行业的明显的二八定律导致大部分律师面临案源压力,部分律师在拓展市场的过程中不免有大吹大揽之嫌,加上平时无暇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盲区,可能会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因缺乏对相关知识的了解而产生一些失误。
劳动争议领域法律更是异常繁杂,各地裁判尺度差别很大,一个小细节可能影响整个结局。很多劳动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真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但俗话说的“初生牛犊不怕虎”在劳动争议领域被体现的淋漓尽致,很多万金油律师或其他领域的律师不知哪来的自信通过自己看到的某个案例就对客户大包大揽违反规定作出承诺,最终出现失误给客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客户可能拍拍屁股走人自认倒霉以后对律师不再抱有任何信任,还会在亲戚、朋友圈里传播,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但有些客户会在自己认知范围内向律师主张赔偿相关损失。
张律师在平时办案或交流的过程中经常遇到因对劳动争议缺乏了解而出现失误的情况,简单说一个真实案例,劳动者在仲裁请求中主张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待遇,单位的代理人当庭出示考勤记录主张劳动者已休年休假,实际情况是考勤记录根本无法证明劳动者已休年休假,反而其提供的考勤记录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大量加班,对方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庭后那名法律工作者代理劳动者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每人十几万的加班费,最终劳动者主张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待遇和加班费都得到了支持。在上述案件中,单位的代理人不是小所的年轻律师而是一大所、执业时间很长的律师,在其他领域可能是很专业的但在劳动争议领域绝对算不上专业。当然上述案件中的单位并未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只是以后不再合作,单位从此更换了法律顾问。很多人认为只要单位代理人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提交也是经过单位同意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是这样吗?如果因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未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失,律所应该赔偿吗?空说无凭,下面是张律师在检索案例过程中曾经遇到的两个劳动争议案例和一个执行案例:
案例1
律师未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赔偿近17万
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在(2019)川0106民初11780号案件中认为劳动者于2014年5月28日受伤,如不存在法定的延长事由,最迟应当于2015年5月28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A律所指派的M律师在2015年5月28日才向日喀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递交确认劳动者与重庆U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日喀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确认劳动者与重庆U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重庆U公司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定,A律所应当在收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重庆U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当日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其于2015年12月24日才第一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造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工伤认定获得重庆U公司的工伤赔偿,A律所M律师的过失行为与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A律所应当向劳动者赔偿因其无法通过工伤认定获得的工伤赔偿金额。最终判决四川A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损失169,284元。
案例2
劳动者的主张无法确定且存在其他救济途径,仍赔偿6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2016)鲁0214民初570号中认为,法院在本案中不能对劳动者是否成立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劳动者主张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在本案中就无法确定,对劳动者的主张合议庭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理,故劳动者还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劳动者可另行主张权利。但是,劳动者目前为一级伤残状态,其法定代理人虽有其他救济途径,但是因为本案诉讼,徐亚清在照顾劳动者的同时多次往返青岛与吉林,必然产生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损失,对该部分损失被告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合议庭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被告对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数额确定为人民币60000元为宜。
案例3
未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赔偿352余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苏05民终5039号案件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B律所作为受托人,应当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1)虎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B律所未能履行该项注意义务,致使委托人未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获得已被人民法院确定的民事权利,B律所对委托人的损失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根据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2011)虎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委托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3524403.69元(含赔偿款347570.69元以及诉讼费4870元),该债权金额属于委托人受到的损失金额。最终判决B律所赔偿委托人人民币3524403.6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5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86元由B律所负担。
最后,张律师又想到了当初走律师专业化之路的初衷,不会坑、不会骗、不能吹、不能擂,对于自己不懂的领域无法面不改色的胡说八道、作出承诺,曾经一度怀疑自己是否适合律师职业,好在一切都在变好、好在律师的专业能力越来越重要,曾经自吹自擂、大包大揽的律师也开始脚踏实地的研究业务了,整个行业都在趋好,专业律师越来越有价值。我们期待与更多的同行保持学习、交流、沟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