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辱骂、威胁法官,看法官如何回应

奇葩之人处处有,当然劳动争议诉讼中也不例外,今天的案例就是案件中的劳动者在诉状中谩骂、侮辱、诽谤、威胁法官或法院的行为,最后一个案例是辱骂他人的行为,看法官如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

本期目录索引

一、辱骂、威胁后不认错、据不改正、拒不道歉表明三观不正,更不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拷问,通过威胁获取不当利益不可能得逞

二、称一审法院是珍稀动物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是青光眼、人大是白内障,三观不正,主观恶性大

三、人身攻击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一、三观不正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拷问

生效人民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将其总承包的工程项目以内部承包方式发包给项目经理M,M违法招用L,与L系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不予认定L与A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L作为案件当事人应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现L在本案一审中先是明确其干活干到2018年2月10日,嗣后又改口称其是2018年2月14日走的,前后陈述不一致,并无充分合理理由作出说明,且其在嗣后的陈述中多次使用了“好像、大概”等表示不确定的语气词,表明其就具体的提供劳务的最终时间亦不能确定,故一审法院以L后来虽对同一事实作出不同的陈述,但不能推翻之前的自认为由,采信L最初所作陈述,从而认定L提供劳务至2018年2月10日,是正确的。L已收到2018年2月10日之前的劳务报酬,故一审法院对L2018年2月份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应予维持。至于L主张的其他诉请,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L在并无实据的情况下在其上诉状中公然宣称一审法官包庇黑恶势力、官商勾结、恶意串通、营私舞弊,宣称一审法院徇私枉法包庇对方当事人,该行为已属诽谤行为。更甚者,L在上诉状落款处还特别标注“拖欠员工多年的工资行为是畜生行为,拖欠员工的工资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决是畜生判决”,而依据相关案件事实,M结欠L的2016年度的劳务报酬已经处理完毕,相关义务人也已履行了支付义务,又因L在本案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故L用手写字体特别标注的文字即为骂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是畜生行为,骂一审法院的判决是畜生判决,该行为属于谩骂、侮辱行为。此外,L上述文字还隐含着——如果上一级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那么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是畜生判决;若上一级法院不想被其骂成畜生判决,就必须支持其诉请之意,该行为属于威胁行为

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有异议或者不满,可通过法定程序上诉、申诉;若发现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为,亦可向有关部门、机关反映或举报。L作为案件当事人在其提交的上诉状中公然诽谤一审法官与一审法院,公然谩骂、侮辱对方当事人与一审法院,公然威胁二审法院,已经严重超出其作为案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范畴,也严重超越其作为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的范畴,是错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本院向L指出其行为属于错误与违法行为后,L拒不承认错误也拒不改正错误更拒绝进行道歉,充分表明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正确,更不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尤其是在本院对其行为性质多次释明并告知法律后果也对其多次口头批评后,其仍是屡次教育而不改正,坚持不承认错误不改正错误,足以表明其主观恶意较大,更表明其无视宪法法律藐视人民法院挑衅国家机关。对此,本院对L的错误、违法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并郑重告诫:谩骂、侮辱对方当事人,谩骂、侮辱、诽谤、威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人民法院的行为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拷问,也必将受到应有的惩戒。同时本院也明确告知:人民法院裁判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极个别当事人意图通过不当手段甚至违法措施干扰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想法注定是要落空的,意图通过谩骂、侮辱、诽谤、威胁来获取不当诉讼利益的企图也注定是不能得逞的。【(2020)苏05民终8423号】

 二、三观不正,主观恶性大

L在收到本案仲裁裁决后未在规定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其认可并接受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其提出的加班费、失业金损失的请求。A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一审提起诉讼,一审围绕A公司诉请事项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从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可知,一审本意为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支持L在仲裁中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因A公司为一审原告,L为一审被告,故一审判决主文“驳回被告L的诉讼请求”应为误写,本院对一审该错误予以纠正。

L在并无实据的情况下在其上诉状中公然宣称一审法官买的司法考试合格证,又笨又懒,尸位素餐,干了脏事,宣称法院从有了员额法官后就礼崩乐坏等,该行为已属诽谤行为。更甚者,L还在其上诉状中宣称一审法官拿着工资就是在喝人民的血,宣称一审法院是珍稀动物法院,宣称法官遴选委员会是青光眼,人大是白内障,该行为属于谩骂、侮辱行为。法官员额制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L在其上诉状中公然宣称法院自从有了员额法官后就礼崩乐坏了,该行为属于诋毁、污蔑中央的重大改革政策。

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有异议或者不满,可通过法定程序上诉、申诉;若发现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为,亦可向有关部门、机关反映或举报。L作为案件当事人在其提交的上诉状中公然诽谤一审法官与人民法院,公然谩骂、侮辱一审法官、一审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与人大,公然诋毁、污蔑中央的重大改革政策,已经严重超出其作为案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范畴,也严重超越其作为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的范畴,是错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审为查明案件事实而要求L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的行为被其指责为“强吃强做”,其不仅不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还将自己“说不来,就不来”拒不到庭的行为宣称为人民群众的伟大智慧。这些充分表明L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正确,更不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也表明其主观恶意较大更表明其无视宪法法律藐视人民法院挑衅国家机关。对此,本院对L的错误、违法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并郑重告诫:谩骂、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与人民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心的拷问,也必将受到应有的惩戒。同时本院也明确告知:人民法院裁判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极个别当事人意图通过不当手段甚至违法措施干扰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想法注定是要落空的,意图通过谩骂、侮辱、诽谤、诋毁等来获取不当诉讼利益的企图也注定是不能得逞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L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2020)苏05民终8745号】

 三、人身攻击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多次使用不文明甚至诋毁、侮辱性质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的道德要求,又存在逾越法律边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平和理性解决纠纷是文明社会赋予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和功能,违反这一要义的行为理应受到否定性评价。【(2019)鲁民申5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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