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秋审
“秋审是清代官方一项兼具仪式性与实用性的重大政务活动。从清代档案中可以看到,当时的死刑犯在被判处斩刑、绞刑后立即处决的比例很低,绝大多数都要监候处理,在法律上被称为斩监候、绞监候。监候犯人在每年秋天要再经过一次覆审,称为'秋审’,以符合'春生秋杀’的自然规律,体现朝廷的恤刑仁政。”(郑小愁《清代的案与刑》)
从上面的引文中,我们看到清代的死刑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种。立决就是立即执行,有凌迟、斩立决、绞立决,这类情形大多是针对那些十恶不赦之人;监候就是缓决,有斩监侯、绞监候,等待当年秋审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按例,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决定犯人死刑,需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最后审决,其结果要呈送清帝审批。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清史稿》中记载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但是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对原来的朝审制度进行了发展,将其分为秋审和朝审两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审理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地方各省的死刑犯。具体地说,顺治十年(1653)京师设朝审,直隶设秋审;顺治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至此,秋审制度才真正地在清朝确立起来。
秋审的运行分为两个阶段,即地方各县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上的秋审主要是核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地方州县首先要承担核办招册(记录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罪犯的册表)的初审工作。地方官员需要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根据招册对案犯进行审录。在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需要把案犯押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各省按察使司要对案犯进行审录,对各案先期定稿,之后向督抚具详;二是督抚在接到具详后再进行审录。督抚审录完毕之后,将会审结果上报清廷。
中央秋审的工作由刑部主持。刑部在初看之时要加复批语,复看则要请资历深厚的司员再次批阅,之后再送至秋审各官员总看,总看后呈堂核阅,各加批语说明案件可分为哪一类型。之后,由刑部将案卷装订成册送至秋审各部审核。如果遇到改判的情况再附加批语意见,如果秋审官员全体通过,则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上奏进行具题。
秋审案件的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类。情实指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且定罪恰当;缓决是指案件审理中尚存疑点,因此将案犯暂时关押以便继续搜寻证据,下一年秋审再进行审理;可矜是指案件事实清楚,但是由于案犯有可宽恕的理由,可将其死刑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留养承嗣是指案件事实清楚,但是由于案犯是家中唯一可奉养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人,其在经刑部提出申请、得到皇帝恩准之后可以被改判其他刑罚。值得一提的是,需要执行死刑的案件需要向清帝复奏,并由清帝来勾决。也就是说在全部的秋审程序中,只有勾决是清帝亲自主持进行的。
秋审制度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恤刑慎杀”思想,自地方州县开始,层层复核,汇总中央,由清帝掌握死刑的最终裁决权,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百姓的生存权益,但是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从而巩固其专制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