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房企收到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到底是个什么鬼?

你好,我方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会有建筑垃圾产生,罗山县城建监察大队对我企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请问该票据能否税前扣除?我在河南财政厅官网查询到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清单中并没有该项收费,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16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果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且不属于罚金、罚款,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规的财政票据可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针对您的第二个问题,河南财政厅官网的《全国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所涉问题不在我们的解答范围内,建议您咨询财政部门。【飞杨老师已在河南财政厅官网留言,等待回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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