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黑名单”为镜正政采衣冠

上半年政采“黑名单”新增219条处罚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拒签合同仍是“入黑”主因,表明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待加强和完善

本报讯 记者牛向洁报道 今年上半年,“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新增219条处罚信息,因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拒签政府采购合同被罚仍是主要违法情形。

记者近日对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进行了统计分析,在这些违法失信行为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07条,占总数的49.3%;属于串通行为的69条,占总数的31.8%;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36条,占总数的16.4%;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3条,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2条,虚假、恶意投诉和在评审过程中联系专家的各1条。

自2014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提出要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来,《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每年都会对当年违法失信行为进行统计分析。从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三年数据来看,“入黑”记录分别为344条、473条、425条。其中,提供虚假材料占比分别约为55%、50%、55%;串通投标占比分别约为27%、34%、30%;拒签合同占比分别约为14%、10%、11%。

数据显示,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和拒签合同等是近年来违法行为的重灾区。对此,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周光智表示:“主要原因是供应商这样做带来的'收益’大于'成本’”。造假成本低、被发现的概率小,从而被处罚的可能性较低,是供应商敢于铤而走险的主要原因。对于造假而言,无论是评审专家、采购工作人员还是监管人员,除造假痕迹特别明显外,一般很难通过查看材料本身发现其虚假性。并且供应商制作虚假材料的技术门槛很低,通过一般的图片处理软件或复印等方式就可以修改相关参数等。另外,一些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或证书过多、过滥、过杂,许多供应商无法同时具有,这也是导致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一个外在原因。

“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拒签合同等违法失信行为频繁出现,表明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待加强和完善。”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姜爱华表示,当前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信用基础薄弱,不利于采购工作的公平开展,并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事实上,根据2014年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的要求,我国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以“黑名单”为抓手,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

周光智认为,“黑名单”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失信信息和各大领域信用信息已基本实现共享,确实起到了“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效果,也对市场主体形成了震慑。采购代理机构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刘畅对此表示赞同,他说:“政府采购供应商在处罚期间基本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且'黑名单’已深入人心,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甚至其他如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都会在财务活动中查询'黑名单’。”

但采访中,业内人士也向记者表达了我国政府采购在信用管理机制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比如:存在惩处范围有限,惩戒主体主要为企业未涉及个人;严重失信行为调查取证认定的流程较为繁琐;各地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标准不统一,实施效果存在不同程度差异,使得社会信用联合惩戒作用难以发挥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制度体系已成为业界共识。“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构建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制度体系,形成使诚信者激励受益、失信者惩戒受限的信用软环境是新时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走向成熟的核心内容。”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教授王丛虎说。

据了解,对于违法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加大了罚款力度,由原来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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