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目的角度理解《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

本文作者单位系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文章发表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1年第6期。

全文共3233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所要实现的目标,决定该法律的价值取向。立法目的既预设于具体法条,又用于理解和指导具体法条的实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开宗明义提出其立法目的在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在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八年之久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被46号文取而代之。从“暂行办法”到“管理办法”,既宣示了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成熟性和稳定性,又意味着后者将在前者实践的基础上批判、继承和创新。笔者认为,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格式和要求对各方采购当事人影响较大。本文将以立法目的为指导,探讨应如何理解声明函的相关要求。

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同时,46号文附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较之181号文更为详细,要求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相关企业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信息。有人认为,该法条使用“应当”二字,说明出具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一种法律义务,供应商必须履行,在履行后方可享有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权利。相反,一旦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完全符合规定,则应否定其“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权利。

笔者认为,过于严格地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及相关要求,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的实现。现从以下三个角度加以分析。

一、从立法解释和逻辑解释的角度分析应如何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

(一)从立法解释角度理解《中小企业声明函》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即出具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唯一依据,无其他附加条件。

(二)从法条逻辑解释角度看,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唯一依据

46号文第十一条在前述规定之后紧接着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从法条逻辑解释角度,可以确定,前述条文强调的是供应商“应当”出具声明函,出具声明函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唯一依据,应淡化“本办法规定”这一容易让人断章取义、陷于形式主义的指向。按办法规定出具声明函是应然,如存在瑕疵,应视情况而定,并不必然导致享受扶持政策权利的丧失。

(三)财政部关于46号文的政策问答重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

财政部国库司在针对46号文的政策问答中明确回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原则上投标人只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政策”。这里并不是机械地否定有误的声明函,而是建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重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

二、从数据特点和权利义务角度分析应如何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要求供应商填写的内容包括:制造商的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所属类型、所属行业。这些内容,特别是数据信息,与181号文相比,明显具备间接性的特点,从而可能影响数据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同时,46号文的配套制度设计指向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数据来源的间接性使得信息获取成本增大

181号文使得货物采购的“双小”概念深入人心,即投标供应商本身为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方能被认定为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46号文确定的享受扶持政策的标准变更为“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再对供应商有要求,可以简单理解为由“双小”变更为“单小”。相应的,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中,投标供应商需要填写的信息都是货物制造商而非本公司的信息,数据获取来源具有间接性,信息获取成本增大。尤其是在部分制造商繁多的项目中,数据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可能难以保证。

(二)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促使供应商保证《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准确性

46号文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配套制度设计。一方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以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将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情况,定性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严肃性如利剑高悬,既敦促供应商积极主动加强与制造商的联系,客观、全面了解制造商情况,又促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加强审查,严格掌握。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因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的条件,供应商尚可接受因格式、填写内容有误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如以上述原因否定供应商享受扶持政策的权利,拒绝供应商投标响应,必然招致矛盾和分歧。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要求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

数据的间接性与法律后果的严重性相结合,必然增大供应商的义务。但是,我们知道,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相生相伴。供应商希望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权利,就有从货物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信息的义务,就需要对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这既是一种合理了解义务,也体现投标响应行为的严肃性。在被问及供应商难以获知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甚至被提供虚假数据如何处理时,财政部回复称:“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这一回复明确表明了财政部的态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难以认定的问题。

三、从采购实践和权利救济角度分析应如何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  

政府采购从业者们都清楚,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文件的客观原因和供应商专业水平、细致程度等主观原因,各种错误层出不穷,由此导致的投标无效、终止采购常令人感到可惜。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供应商填写多处信息,明显的错误可由评审委员会发现和要求澄清,但有些错误在评审时难以发现,比如,数据填写错误、未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所属行业填写等。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公开后,这些情况往往引发质疑投诉。因此,如何理解46号文第十一条,是否能从立法目的实现的角度判定和解决争议,直接影响质疑投诉结果。这也需要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共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以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律解释、数据特点和权利义务、采购实践和权利救济等角度分析,46号文的实施对我们政府采购从业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破除僵化思维,统一认识,积极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理解和执行法条。二是破除惯性思维,执行“单小”标准,将采购资金真正导向制造型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三是细化采购文件,既增强政策执行的刚性,又体现政策执行的柔性,详细列明针对《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的澄清和认定规则,减少非内容不实错误引发的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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