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法强拆,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利息从强拆之日起算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所导致的,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强拆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今天笔者带大家了解一下,最高法对国家赔偿中赔偿金利息是如何认定的。

一、案情简介(案号:(2020)最高法行再38号)

赵某的房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街道,在拆迁范围内,但因补偿标准不透明、不合理,一直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1年8月5日,高新区管委会、孙村街道办、高新区执法局组织人员将赵某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拆除,赵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济南市中院判决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孙村街道办、高新区执法局(下简称“拆迁部门”)强拆违法。

赵某遂提起国家赔偿程序,并向济南市中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2015年10月,济南市中院作出一审赔偿判决,判决拆迁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赵某损失30万元,未计算赔偿金的利息。赵某不服,遂上诉,2017年6月山东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拆迁部门强拆赵某房屋,应当依法履行国家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是否应计付赔偿金利息、法律却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只能从立法原则层面寻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可见,我国法律对国家赔偿是强调“及时性”的,具体到本案,赵某房屋被强拆时间是2011年,但直到2017年却仍未对赵某进行赔偿,前后长达近7年时间,这不仅严重违反赔偿“及时性”原则,更是严重的消极怠政行为,因此无论是从赔偿法的立法目的、还是赵某实际遭受损失情况、抑或是出于对拆迁部门违法强拆的惩戒性,对于赔偿金的利息部分均应当予以赔偿。

即便换一个角度来看,从2011年赵某房屋被强拆那一刻起,拆迁部门就应当履行赔偿义务,但其却一直未实际赔付,无论赔偿金数额多少,这么多年来赔偿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利息,如果不责令拆迁部门对赔偿金的利息进行赔偿,那么拆迁部门反而会因为强拆及拖延履行赔偿义务而获利,这显然是违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的。

三、最高法判决

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

2.维持二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3.改判二审判决第二项为:由拆迁部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赔偿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8月5日起计算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案件总结

强拆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显然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赔偿期间做明确限定,《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也仅就赔偿“及时性”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拆迁部门是否应支付拆迁户赔偿金利息,产生了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对拆迁户的全面赔偿性、对拆迁部门非法强拆的惩戒性、以及后续影响的考量,判决本案拆迁部门就赔偿金的利息部门对赵某进行赔偿,显然是符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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