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要注重三个谈话技巧

  谈话是指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特定条件下,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心理交锋活动。在查办案件实践中,成功的谈话可以把小案件办成大案件,也可以深挖办成窝案和串案;相反,如果我们不注意这方面的技巧,就会适得其反,查办案件就会寸步难行,甚至会造成所谓的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因此,讲究谈话的策略和技巧,对突破案件至关重要。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查办贪污腐败案件谈话应把握好三个技巧。

  一、谈话攻心要“巧”

  贪污腐败、违纪违规的被调查对象多数都是拥有一定实权、具有从政经历的领导干部。在调查谈话期间,要注重察言观色,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把握好谈话的时机和策略。

  (一)试探阶段要“心定”

  谈话开始,谈话对象大都表现为心理紧张,往往百般试探、避重就轻。对此,调查人员应沉着冷静,充分运用党的政策、规定,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的调查,实事求是的讲清问题,但切记不要暴露办案意图。

  (二)相持阶段要“心细”

  在谈话相持阶段,被调查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抗拒心理较强,他们都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考虑如何应对、回避调查人员的提问,以不使问题暴露,幻想侥幸过关。因此,我们这时仍应冷静对待,细心观察被调查人的言行,分析其心理,把握时机,抓矛盾症结,趁热打铁。对被调查人的错误言行,条分缕析,结合党纪国法,提出针对性的严肃批评;对其矛盾心理表现出的不安和为难,要情理齐下,促其矛盾心理向正确方面转化;对其故意回避事实,兜圈子有意推脱责任的行为,帮助其分析故意回避问题、隐瞒事实的后果,促使其配合调查。

  (三)攻坚阶段要“心直”

  这里的“直”,含有正直无私和直截了当的双重含义。当被调查人动摇犹豫,就是我们攻坚的关键阶段。由于被调查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编制的谎言被揭穿,并受到了相应的政策和道理的感召,抗拒心理会被弱化。这时我们应及时把握这一时机,直击要害,运用政策结合实例进行教育、攻心,促其彻底放下包袱,摒弃幻想,突破其最后防线。

  (四)收官阶段要“心稳”

  在这个阶段,谈话对象对问题的事实经过能够开口陈述,但是其内心畏惧感强烈,在陈述问题的事实过程中,会存在颠三倒四,遗漏环节的情况,不利于我们掌握笔录。此时,我们应把稳心态,切实把握调查的主题,从头开始,按照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及有关责任人等要素依次提问。做到一丝不苟,不漏细节,谨慎鉴别。并依据被调查人的陈述,及时整理制作符合实际、完整、准确、一次成型的笔录

  二、谈话切入要“准”

  在每一次的调查谈话中,都要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这是查办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的关键因素。

  (一)从被调查对象的“辉煌经历”处切入

  从过往的实践来看,大多数被调查人普遍有一个好的过去和历史表现,有些曾经是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甚至是劳动模范,在这些人中,绝大多数是偶然犯错误,他们的荣誉感尚未完全泯灭。唤起荣誉感是克服他们消极心理倾向的一个有效方法。谈话中,在指出他们错误所造成的危害之后,要尽力激发他们的荣誉心,指明如果知错改错还是有光明前途的。情理交加之下,促使他们心灵感动,由感动而激发起荣誉感,由荣誉感转化成承认错误的动力。

  (二)从被调查对象的“感情脆弱”处切入

  有的被调查人由于各种原因,在不正常的状态下犯了错误,当恢复常态之后,又会表现得内疚和不安,显现出感情脆弱的特质。感情脆弱的特点,调查人员往往可以加以利用。例如,被调查人违纪违法侵害的是国家财产利益或他人权益,调查人员可以生动形象地讲述由于他的错误行为给国家财产、单位名誉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由于这种人感情脆弱容易崩溃,更容易产生“负罪感”和“恻隐之心”,甚至会感到良心受谴责。因此,调查人员要善于观察被调查人情感上的变化,击破其脆弱的情感神经,使他们充分感受到自己错误后果的严重,从而产生悔恨和痛苦,进而以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

  (三)从被调查人的“情绪波动”处切入

  一方面,针对一些被调查人“心灵薄弱”的特点,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于由于他的错误行为给国家财产、单位名誉和他人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由于这种人感情脆弱,很容易产生“恻隐之心”,甚至会感到良心受谴责,感到自己错误后果的严重,从而产生悔恨和痛苦,进而以如实承认自己的错误作为赎过的条件。另一方面,针对一些被调查人“意气用事”的特点,火上加油、趁热打铁,点燃其情感冲动,在其岔岔不平中发现破绽,一击中的。当然,调查人员绝不能采用羞辱人格、揭露隐私,无是生非,挑拨离间等办法来激发被调查人的冲动。

  (四)从被调查人的“前后矛盾”处切入

  这种方法技巧多运用于“串案”或“窝案”。由于每个被调查人在违纪违法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不同,涉案的深浅层次不同,互相之间总会存在诸多矛盾,在个别和多次谈话中,他们的陈述也难以完全一致。他们陈述的前后不一,就是我们逐个击破的“穴位”,就为我们分析研究案情提供最有价值的决策信息。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涉案人员之间的矛盾,造成同案人之间互相指责、互相揭发。这样,我们就可以尽快筛选真实的案件信息,并逐步掌握有利的证据,进而取得整个案件的突破。

  三、谈话引据要“硬”

  这里的“引据”,是引用证据;“硬”,是指证据要确凿,而且引用及时有力。证据是揭露被调查人违纪违法事实,迫使其如实交代问题的有力工具。

  (一)谈话前掌握充分证据

  谈话前,要认真分析已知的案件证据,掌握证据的来龙去脉以及证据与案件的牵连点。首先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内容。要熟悉全部已掌握证据,对其准确定性,分析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其次是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可靠性,确保甄选的证据环环相扣、具备一定的可信度。

  (二)谈话中适时抛出证据

  一般违纪的党员干部,多怀有侥幸心理,对待一些问题含糊其辞,甚至百般抵赖,推卸责任。更或者,有些被调查人对自己错误的隐蔽性深信不疑,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不了证据,不管调查人如何做工作,仍然顽固地进行抗拒。为此,办案人员应及时出具已掌握的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让其哑口无言,无从狡辩,从而承认自己所犯错误。尤其是对一些负隅顽抗、死皮赖脸、装疯卖傻的被调查人,最关键的就是要摧毁其所谓的“自信”,逼迫其放弃“抵抗”。要达到这个效果,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调查人员针对被调查人的一个或几个错误,或者针对他们欲盖弥彰的“谎言”和愚蠢拙劣的“表演”,选择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连续、猛烈地向被调查人“打”过去,即'排炮式'的使用证据,这样会给被调查人强烈的刺激,即使他故作镇静,内心也会产生巨大压力,自信感消除,恐慌情绪上升,进而放弃心理抵抗,逐步配合深入调查,并对违法违纪问题作出全面交代。

编辑:林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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