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遗忘物”吧

案情:

甲拿走他人电动车里第三人放入的价值较大物品,构成什么罪?有意见认为,该物品属于第三人遗忘物,因此构成侵占罪。

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以上就是我国刑法关于侵占罪的条文规定,从该条可以推导出,侵占罪是针对两种对象的侵占,一是委托占有物,另一个是占有脱离物,也就是遗忘物和埋藏物,简单讲,前者是将他人委托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后者是将他人失去占有后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所有,但归根结底都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即侵占。”

由于侵占罪对两种情况下的侵占所配置的法定刑一模一样,将侵占占有脱离物这一情形等同于侵占委托占有物,因此,我国侵占罪是不保护信任关系的。法考培训界说侵占罪是一种背信犯罪,毫无根据,是一种盲目学习外国刑法的体现。

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是历来的难点。主要体现在遗忘物。遗忘物是刑法中的普通用语,是大众化用语,不是精英语言,转化成专业用语叫占有脱离物。这样转换后就清楚了。分析是否构成侵占还是盗窃,应从分析占有开始,如果涉案财物处于有人占有状态,并发生了违背意志的占有转移,就一定是盗窃而不是侵占。

甲将他人电动车车篓里的财物拿走,这属于盗窃,而不是拿走遗忘物。电动车里的物品属于有主占有状态,一般不要判断为失去占有,只能说占有处于松弛状态。即使电动车里的物品不是车主所放,但是第三人放入并离开后,一般情况下,车主也即取得临时管理人地位而拥有占有,甲拿走同样构成盗窃。例如,乙到丙家做客,手机漏入沙发下面,丙也没发现,多日后,甲潜入丙家偷走了该手机,甲构成盗窃罪,而不能说甲拿走一个遗忘物而构成侵占罪。

对拿走第三人放在他人电动车里财物的案件,如果硬要评价为侵占罪,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在观念上,社会一般人认为该财物的占有处于极度弛缓状态,等于脱离占有。但是以笔者观点,这样的定性还是不妥当的,毕竟是放在特定位置,如果连这都评价为脱离占有物,对预防犯罪没有什么好处。

遗忘物这个概念使很多实务者发生理解错误,如果靠记忆时间长短来决定犯罪或区分此罪与彼罪,这肯定不靠谱。遗忘物只是表面的构成要素,是不重要的概念,其本质是占有脱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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