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大揭秘:做外贸,雇佣合同里的竞业限制,合理吗

昨天QQ群有人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大致意思是公司要求签订的雇佣合同里有上述竞业限制:

乙方不论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业企业就职或自办与甲方同行业企业,在竟业限制期间甲方支付乙方1000元补偿金;乙方违反此条约定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补偿金并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

大概这位老板真的觉得自己太聪明,把业务员都当傻13了,只要认识字的都能看懂这是何等的霸王条款,到底有多么恶心;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就是,竞业限制属于约定条款,可签可不签,与劳动合同不冲突;

“乙方不论何种原因离职”,这一点就是有严重问题的;

如果公司看我业绩太好,拿的提成太多了,恶意克扣提成或想尽其他办法逼我走(别惊讶,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很多),那我还惯着你,不去别的同行企业就职或自行创业,我还要留给你机会倒打一耙说我违约?

其次我们讲竞业限制时间时间,“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同行业企业就职或自办与甲方同行业企业”,这个也是有问题的,或者说有严重隐患的;

三年的时间真的不算短,三年不接触、不联系,完全可以断掉你所有的资源、人脉了,显然公司在这点上考虑的比较很聪明,但却是违法的,因为法律是如下规定的: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在这点上,业务员显然很吃亏,不如谈谈去掉限制,谈谈1年限制,谈谈法律条文;

并且,补偿金是有标准的,而上述情况只给1000元,违约还要倒退11000元,显然是糊弄傻子的;

如果你非要去签竞业限制约定条款,可以尝试与公司谈你当下一年工资的20%~60%作为补偿款,这样对于打工者更合适,也就是说,如果你一年能赚20万,那么你最少可以跟公司谈200000*20%=4万元的赔偿金;

最后Mike要讲一下支付方式,这个是按照你们约定来的,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付清;

Mike建议在约定条款里写上“补偿款应于乙方辞职时连同剩余工资、提成,一并一笔付清”,这样就 不用拖拖拉拉,担心公司恶意拖欠了;

如果谈不拢,待遇一般,强制性要求签订霸王条款,直接走人,去别的同行企业应聘就行了,何必在一棵树上吊死;

可能在职的业务员担心公司不给剩下的工资和提成,往往委曲求全就签了,那你就真的是大傻子了;

不给?没关系,直接和他劳动局见,劳动局在劳动保护方面其实还是非常给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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