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五年内不行使消灭
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这种效力不确定状态势必影响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和稳定,尽早使之确定下来,有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发展。
一、可撤销权可以放弃。
撤销权可以明示放弃,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撤销权可以明示放弃。
当事人知道可撤销事由以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明示放弃撤销权以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消灭,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从准合法行为变成合法行为。
2、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新的以先行为为基础的民事行为等情形下,认为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如果撤销权人否认可撤销民事行为,应当是停下来,阻止可撤销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向前走一步,使之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相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二、可撤销权的时效期间1年。
《民法典》第152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本质上是一项否定权,否定一项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势必对周边社会关系产生影响,影响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既要保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又要督促撤销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肯定或者否定可撤销民事行为,进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三、重大误解人的撤销权时效期间是90日。
《民法典》第152条第(一)项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不是意思表示人的真实意思,属于严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重大误解情形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旦知道行为出于误解,而不是自己真实意思,并且这项行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发生重大影响,他应当是尽快做出否定的意思表示,撤销该行为,使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消灭的条件,该项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之所以民法典规定更短的时效期间,那是因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应当引起更多的重视,用最短的时间行使撤销权以否定或者挽回法律行为后果。
与此同时,对撤销权人发生重大影响的行为,也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法律在保护撤销权人同时,还要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撤销权人在较长时间里不行使撤销权,也无其他行为或者意思表示,会造成他人的重大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保护。
四、受胁迫者行使撤销权期间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受胁迫情形下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以其受胁迫的状态,可能无法及时对违背其意思的行为作出否认的表示,要在受胁迫行为终止以后才可以作出自主的意思。
《民法典》第15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五、撤销权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5年。
撤销权是单方权利,撤销权人可以自行实施撤销权意思表示,否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无需与他人协商,也无需相对人同意。
撤销权行使产生的颠覆性的法律后果,会让已经完成的某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失去法律效力,需要重新再来,其权利的重要,后果的严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让这种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状态长期持续,显然不利于相关方的权利保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5年。这既保证撤销权人的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保护要求,很好地兼顾了各方的权利保护。
可撤销权行为是否被撤销权人撤销,无非是两种结果,一种是补正法律效力,使之发生法律效力;另一种是否定其法律效力,撤销该行为,重新作出新的民事行为。无论哪种情况,让一种法律关系长期效力不定,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逾期撤销权消灭,可撤销民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