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换问题在法律和保险合同中的约定
修换问题在法律和保险合同中的约定
作者:勇说车险
保险的四大原则中有一个“损失补偿原则”,就是说,补偿或者赔偿的金额不能超过损失造成前的价值(价格),或者,也可以理解为,将损失完全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或接近恢复损失前的状态,当然,这个“接近”,是指外观、安全、使用等各方面都没有明显的差异。如果满足上面的条件,在法律上,一般是修复处理的。但实践中,因每个人的经验和认知不同,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经常会出现修换方面的争议。这其实也是正常现象,只要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原则的规定,都是可以协商处理的。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这个约定其实是对保险法和保险原则更具体的解释说明,明确了“能修应修”的原则和立场,但整体上,以及表述内容上,有利于保险公司。
所以,在实际中,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经常表示,那个配件修那个配件换,也是有一定依据的。但仔细想想,这里又存在一定的问题,汽车维修是有标准的,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只是对损失的核定,对汽车部件的修换,他们是没有资格认证的,也是不够专业的,按理说,汽修厂的维修人员才是专业的,他们是需要认证的,有些岗位还需要上岗证,所以,修换方面的判定,汽修人员应该比定损人员更专业!!你认为是该听汽修人员,还是听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
但是,这里又会出现一个问题,从经济利益上讲,汽修厂一般想更换受损的汽车部件,因为这样可以提升修理厂的产值,提高企业利润。但对保险公司而言,就希望对受损的汽车部件能够修复处理,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赔款,产生巨大的盈利空间。因此,很多时候,修与换,其实不是专业上的问题,而是经济上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