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 借款合同在先,保证合同盖章在后,构成对担保的追认 2024-05-06 00:39:07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189号【裁判要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主体进行要约、承诺时不一定会形成过程性证据,通常呈现的是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即合同文本。担保合同后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案情回放】2017年2月9日,申请人甘肃飞天公司与融资人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兴银兰(授)2017第0270号《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本合同项下基本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额度折合人民币5亿元整”。额度授信有效期为自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止。同日,借款人甘肃飞天公司与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签订编号为兴银兰(贷)2017第027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三亿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债权人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与保证人李炜、刘雅丽、王国强、天津蒲鑫公司、深圳前海特瑞得公司、龙岩茂鑫公司、宁夏银色能源公司分别签订编号为兴银兰(额保)2017第0270号—01、02、03、04、05、06、0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债务人甘肃飞天公司签订的编号兴银兰(授)2017第0270号《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所有分合同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5亿元整,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8日止。天津蒲鑫公司、深圳前海特瑞得公司、龙岩茂鑫公司出具《担保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同意为甘肃飞天公司在兴业银行兰州分行办理5亿元信用业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认为:四个担保人在认可该合同上其所加盖印章真实性的同时认为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并称其对保证并不知情,《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兴业银行兰州分行在要求上诉人补签保证金业务法律文件之时夹杂了本案的相关担保文件,骗取经办人加盖。并且四个担保人申请进行公章鉴定和证人出庭的申请,法院均为没有准许。【最高院裁判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与四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四上诉人是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与四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兴业银行兰州分行提供了分别加盖了四上诉人印章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成立。四上诉人在认可该合同上其所加盖印章真实性的同时认为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成立,并称其对保证并不知情,《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兴业银行兰州分行在要求上诉人补签保证金业务法律文件之时夹杂了本案的相关担保文件,骗取经办人加盖。上诉人主张《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形成时间晚于落款时间数月,在一审时申请对印章加盖时间进行鉴定。上诉人申请其办理保证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拦国庆等出庭,以证明四上诉人没有与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签订过《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对于印章加盖时间鉴定问题。上诉人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形成时间晚于落款时间数月,但晚于借款合同签订日期加盖印章的行为亦可构成对担保的追认。因此,即使上诉人该主张经鉴定成立也不能当然认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一审对上诉人申请印章加盖时间的鉴定未予准许,并无不当。(二)对于证人出庭问题。四上诉人一审时申请证人拦国庆出庭,以证明上诉人没有与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签订过《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案中兴业银行兰州分行认可四上诉人在其处办理了保证金业务,并未主张系与拦国庆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诉人申请拦国庆出庭证明上诉人没有与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签订过《最高额保证合同》,没有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对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不予准许。上诉人深圳前海特瑞得公司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称证人系在银行业务人员诱导和欺骗下加盖的印章。但深圳前海特瑞得公司上诉称证人对盖章的文件并不知情,上诉人既认为证人盖章时对具体文件内容不知情又认为证人所加盖印章的文件中包含了案涉担保文件,两者存在矛盾。即使证人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夹带在其他文件中加盖,也因证人曾系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的规定,该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四上诉人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夹带在其他文件中加盖印章,并无其他证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深圳前海特瑞得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不予准许。再者,四上诉人、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之间的保证金业务与《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不同业务,而且《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章处明确记载“保证人(公章)”,四上诉人主张《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夹带盖章,不符合常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主体进行要约、承诺时不一定会形成过程性证据,通常呈现的是双方协商的最终结果即合同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四上诉人与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在四上诉人向兴业银行兰州分行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确定的授权期限内。上诉人深圳前海特瑞得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张旭峰、上诉人天津蒲鑫公司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王安心,在签订合同时未在当地的证据不能证明《最高额保证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与四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成立。【律师点评】(一)对于公章的管理,公司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公章,在对外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应该谨慎进行公章的使用,最好经过用章流程再用章。公司在签订批量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甄别同类别,不同情况的合同审核,以避免公章误用的情况。(二)由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性,公司在对外进行担保的过程中,应该履行完公司内部的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尤其应该在决议中,注明担保的特定债权,避免出现此案情况的发生。(三)在举证过程中,申请出庭的证人应该避免与原被告单方有利害关系,此类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该事实的证据,证明力较弱。(四)在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即使保证合同的形成时间晚于主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但后加盖印章的行为亦可构成对担保的追认,并不能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本文撰稿融关家族办公室由徐建律师、陈科军律师和王莹律师联合创办,现有家事部、公司部和金融部三个部门。家族传承不仅仅是账面资产的传承,更重要的是创一代创业精神、人脉链接、文化价值观和理念的传承,亦是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传承。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我们创办了融关家族办公室。财富管理是一项高度定制化的设计工程,越是靠近金字塔上半部分及人生的后半段,需求越发多元和复杂,越难有可供复制的方案,也就越需要合理的资产配置和专业的财富管理,融关家族办公室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人群提供一整套的家族财富传承整体解决方案,为每一个客户打造因您而变的财富管理之道。 赞 (0) 相关推荐 云亭法评|如何签订担保文件才可避免超出预期承担担保责任? 如何签订担保文件才可避免超出预期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最高额担保认定规则的案例剖析 作者/彭镇坤(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在借贷活动或其他类似业务活动当中,债权人出于确保资金或者债权的安全考虑,通常会 ... 最高院公报案例: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宜 5月 8日 今日案例: 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 ↓↓↓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 ... 最高院:工程多次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可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本案承包人将工程转给蒋某内部承包,蒋某又将部分工程转给许某施工.许某将发包人.承包人与蒋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认定作为违法分包人的蒋某及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处理结果 ... 量是因,价是果。量在先,价在后。成... 量是因,价是果. 量在先,价在后. 成交量四句经典口诀,好记又实用. 第一,趋势向上,不追涨.线上回调要缩量,量缩回调支撑线,阳线放量又要涨. 第二,放量下跌,后市调整长,缩量下跌,洗洗继续上涨. 第 ... 一文详解索罗斯三大不败经典战法 【索罗斯投资理论中最重要的战法之三:先试错,后加仓】 投资在先、调查在后,意味着提出假设,建立头寸,小试牛刀考验假设,等... 投资在先.调查在后,意味着提出假设,建立头寸,小试牛刀考验假设,等待市场证明正确与否.如果证明其假设是正确的,则追加头寸,否则及时撤出. 索罗斯先通过了解市场,发觉即将要到盛衰转折点时,先投入点小资金 ... 最高院:闲置土地被法院查封后政府是否还可收回? 查封土地系司法机关为保证案件的执行而作出的保全措施,收地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应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行政决定,两者分别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用,两种权力的行使应当互相配合和尊重.司法权不能干预行政权的行使,具 ... 最高院:增资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后当天转出,无合理解释应认定抽逃出资,对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院:增资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后当天转出,无合理解释应认定抽逃出资,对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 初明峰刘磊张款款 金融审判研究院 今天 作者:初明峰 刘磊 张款款 欢迎朋友圈转发!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 最高院:采矿权存续期限届满后其上设定的抵押权能否继续有效存在 因采矿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作为用益物权的采矿权带有较多的行政色彩,也具有更加明显的期限属性.而抵押权本身作为一种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其实现受制于抵押物的权利与事实状态.那么在采矿权续期期间这 ... 最高院:当事人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法院受理范围? 今天 来源:法门囚徒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正 文 [裁判要旨]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 最高院:《增资协议》解除后投资款的返还需要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吗? 追 寻 法 律 适 用 的 精 义 洞 悉 法 律 行 为 的 规 范 用 逻 辑 和 经 验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 往期文章精选 1.最高院: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