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虚开发票定罪量刑与杀人犯同罪

对于虚开犯罪,应注意以下几点(写给昨天给我打电话的那位会计同仁)。

第一,虚开是行为犯。一开就犯罪。

虚开犯罪,属于“行为犯”,不论是否造成税款流失或被骗,只要虚开行为发生,就可构成虚开犯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虚开税额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税款骗5000元以上,即应进行追究。

可见:虚开之后自行在后台作废也不行,因为虚开发票是“行为犯”,一旦开了,你就犯罪了。打一个形象的比喻:我把你的手机给抢劫了,你报警后我又还给你了,难度就不追究我刑事责任了嘛?NO,抢劫也是“行为犯”,一旦实施就算是犯罪。为什么这么严格呢?因为中国是“以票控税”的国家,你虚开发票相当于其国库抢劫一个道理。

以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1万元税款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就是6.25万元,价税合计7.25万元。就是说,开出或收取超过这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可能坐牢了。当然,最终还要看具体情况。

第二,虚开犯罪的追溯期与杀人犯罪一样长。

按《刑法》关于追溯期的规则,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所以犯罪行为追溯期为20年,一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被查到的话,要20年以后才安全,20年之内被查到,对企业、会计、员工、老板而言,都是巨大的风险。

有些公司,尤其是技术型企业,有技术,有潜力,老板想做大、上市。结果因为前期增值空间大,所以感觉增值税较重,就买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还以为是小事。殊不知,这就把自己和公司拖到了玻璃板上,20年之内,你水远不知道这块玻璃什么时候会裂开,掉下去的可不只是公司还有创业者。如果公司上市的话,会有许多人来查你的账,还需要让账务更公开、透明,可见这个票的风险有多大。

第三,注销公司也免不了刑

公司有几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公司虚开过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一时没有被发现,但考虑到天网恢恢,还是趁没出事把公司注销掉算了。这样就把责任洗干净了吗?

没有!公司注销了,公司当然算跑掉了,不能被“罚金”了,但个人的责任是跑不掉的,公司与个人各负其责。

例如,虽然公司成功注销,但多年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出了事,被查实了,顺藤摸瓜就到了你这里,个人的虚开刑事责任还得负。

第四,虚开的发票无法查验。

是不是我们不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问题了?

可惜,虚开的发票是无法查验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是真票。谁也看不出破绽来。因为虚开与否是对真实业务而言的,所以,如果会计不能真正把控业务的真实性,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想避免就能避免得了的。

只能说,会计的涉税管理水平越高,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越大,但很难做到100%。

第五,被查到涉嫌虚开犯罪怎么办呢?

救命的稻草就是“善意”“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所谓善意,实际上就是指自己所涉嫌的虚开行为,是受骗、受害的行为。所谓“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就是这个事根据你的专业水平已经尽到必要的审核,职业判断应该不知道这个事。

比如:如果客人住宿自己消费却开了公司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查到,这就算虚开。那么旅馆有什么责任呢?也是此时,旅馆只能证明自己是被客人骗了,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提供过因公消费的证据,或者你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此时才能免责。比如,当初对方公司出过一个介绍信,介绍此人因公住店,才可能免除责任。但能否真的被免除责任,还要看具体情况。

所以,当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特别重视对相关证据的掌握。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证据非常重要,到时候万一出事,就得指望它帮你摆脱牢狱之灾了。那么那些证据公安机关会认可呢?当然不能仅仅是流水这么简单了,比如:入库单、出库单、物流信息、工程结算单、工程进度单、劳务的报价单、现场照片等内部凭证,越详细,你的风险越小。

所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不谨慎。

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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