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之六】:应对税务稽查,无票时的入账问题?

案例回顾

2019年3月,房老师融资工作室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入尾声,但一张20万元的咨询费发票却难住了财务经理。

去年12月,咨询工作已经结束,咨询费也已支付18万元还剩2万元尾款,但一直未能取得发票。相关人员从去年拖到今年,从2月拖到3月,现在承诺5月一定会取回发票并结清尾款。不过,财务经理却不敢轻信业务部门的承诺了,万一5月也取不回发票呢?

这笔咨询费到底是扣还是不扣呢?汇算时是调增还是不调增呢?

这里还同时存在另一个问题,即在接受稽查时,发票未取得的情况下,以何凭证入账?

因为《发票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如果用收据之类的凭证入账,则构成了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稽查可以据此进行罚款,甚至以不合规定的凭证为由刁难所得税的扣除。所以,凭证处理失当也是稽查风险。

从应对稽查角度考虑,就是要规避“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风险,比如,在入账的收据上注明“本凭证不代替发票使用、发要正在向对方索取”的字样,以此证明企业没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使发票一直处于被索取状态(有这样的书面证据更佳),并且重要的是明确了未取得发票的责任在开票方作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的一方,企业显然是受害者,并非违规者;而对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却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由于税务机关独家管理全国的发票工作,所以,指导思想是把取得发票的责任向他们身上推,可以请求税务检查人员依法打击对方拒不开票的违法行为,协助企业取回发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既是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所在,也是他们服务纳税人的分内之举。

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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