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进村就被“无情锁”,开锁要“罚款”200元是否合理?

近段时间
关于“锁车”的话题
在网络和朋友圈中疯狂传播
今天
我们就一起来聊一聊
“锁车”那些事儿

福州
近日,福州的陆先生称,在送孩子去某小区上培训班时,由于赶时间,便将车辆临时停放在一业主的私家车位上。结果,一个上午的时间,陆先生就因停车遇恶意锁车、罚款205元。对此,卢先生认为,自己占用别人车位固然不应该,但物业公司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此前很多业主的车位长期被外来车辆占用,多次提醒后该类情况均未得到改善。因此,购买车位的业主就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控,禁止外来车辆停放私家车位,否则给予罚款。
广州
广州的车主方先生,他在广州番禺区一村子租房和上班,每个月都会向当地村委的停车管理处交200-300元的停车月保费。但他的车还是因为停在不该停的地方被上了锁。3月24日晚,方先生将车停在村幼儿园对面的一停车场,3天后去取车时,他发现自己的车已被锁,原因是占用他人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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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先生表示,他在车窗玻璃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可是对方在锁车、罚款前并没有联系他挪车。无奈之下,方先生只好向开锁的人支付200元“罚款”,对方仅提供了一张收据。对此,当地村委回复,“锁车”事项的罚款理由和收费标准均经过村“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并形成相关的管理规定
对于“无情锁”这种做法
大家的意见也有所不同
有些网友认为:
这是变相的违规收费
有些网友认为:
“无情锁”是无奈之举
其实锁车这种现象
在各地物业小区、城中村也均有发生
那么在法律来看,
锁车真的合理吗?
虽说这是“村规民约”,也有相关牌匾进行了提示;有的村居还表示,罚款理由和收费标准均经过村“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
但通过村民自治的法律流程,并不能说明“村规民约”就是合法的。“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一方面规定村民的行为,另一方面规定村民违反和破坏规章制度的处罚条款。在处罚条款中,也仅限于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批评或作出书面检讨等内容,并未“授权”村委会、经济社对违规主体进行罚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内容。因此,制定村规民约的首要条件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有侵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规民约”并没有扣押的权利,越权做出锁车或罚款等行为,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属于侵权行为。
要特别说明的是,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实施。因此,村民大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车主停车若属于法律上的违法行为,应当由相应处罚单位进行处罚,而不能村居进行私自处罚。
如《消防法》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即是说车主占用消防车道,村居或小区物业没有执法权,仅能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应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部门,对违停车辆按程序进行依法处理,由相应拥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
那外来车辆在村居内停车
真的能为所欲为?
其实村民自治
是可以做到“规范管理”的!
如今,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已成为国家政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地方组织缺乏法律意识,采取非理性的管理方式,只会导致停车纠纷不断发生。
我们可以看到,不少村居早已规范管理停车位,依规申请经过市场调价,设卡收取停车收费。此外,不少小区物业充分发挥社会共同治理作用,在提升业主自治能效的同时,发挥公众的参与力量,再辅以交警部门快速应对的机制。
借用法治思维,借助法治手段,才是最优化的解决方案,“土方法”管理频现折射的是法治乡村建设仍任重道远。从社会角度来看,群众践行国家法治,离不开法律思维的运转,法律思维的普及更是一条促进社会善治、法治乡村建设的必由之路。
在这类“土方法”管理事件中
管理者缺的不是一个车锁
而是一把法律的“锁”
好啦,
今天的话题就谈论到此,
关于这件事,
大家持什么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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