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款,对方拒不开票怎么办?教训啊!
企业税务风险识别、分析与评价操作实务
作者:刘海湘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X钢铁公司与T钢管塔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但因合同中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导致交易双方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的问题产生分歧,购买方T钢管塔公司遂将钢材销售方X钢铁公司诉诸法院。从笔者梳理的情况来看,这类问题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值得钢铁企业注意的是,其购销业务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性,一定要警惕因票据问题而引发税务风险。
风险点一
合同未约定开票导致无法取得发票
根据规定,采购方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不同企业的业务规范程度不同,钢铁企业有时仍可能遇到销售方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尤其是合同中若未就此事项做出约定时,双方更容易产生争议,甚至诉至法院。
在涉及合同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裁判结果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是完全支持采购方的开票请求。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开具发票事宜,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采购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种是虽然支持采购方的开票请求,但认为这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些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方应开具相应发票,但因开具发票及纳税事宜,属于国家税务机关行政主管,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故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
第三种则是认为,未约定即不应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一些法院认为,因双方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而损失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采购方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发票开具事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规定,销售方有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便合同未约定发票开具事宜,销售方仍然应当开具发票。此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既然民法典已明文规定单证的安排事项,法院应当据以支持买受人请求。
风险点二
采购凭证无法用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点三
上游企业涉嫌虚开被牵连的行政、刑事风险
因此,钢铁企业应当做好税务合规工作,提升业务涉税合规水平,充分了解国家税收法规政策,规范业务流程,完备交易材料,确保业务过程有据可查。同时,钢铁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税务专业能力建设,提升涉税法律问题的专业处理能力。一旦卷入涉税案件,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也可寻求专业税务律师的协助,以防范和应对因上游企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而受到牵连甚至蒙受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