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以当事人系“空挂户”...

☑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以当事人系“空挂户”为由对其拒绝登记安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对其登记安置房而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类型上,本案诉讼属于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即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诉讼。该种诉讼之所以被提起,往往是因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事实状态符合行政机关作出其所申请的行政行为的条件,但行政机关在此前的行政程序中明示拒绝、逾期未作处理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未达到预期,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由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为该种诉讼审理和裁判的根本关注点,行政机关在形式上是否对申请作出了处理位居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若理由不成立,则可判决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若理由成立,则可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若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意义,则可判决确认违法。由于该种诉讼之前的行政程序通常系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启动,行政机关对作出其所申请的行政行为所需具备的事实和法律条件的调查认定可能并不完善,相关事实和法律状况可能并不十分清晰明确,故若在诉讼中难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是否成立确定性地作出是或否的判断,宜由行政机关重启行政程序作进一步调查和裁量的,则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行政机关对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中,被诉行政机关明示拒绝安置房登记的理由是“空挂户”不符合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规定,当事人未提供村两委出具的常住户证明,而取得该证明系否定“空挂户”的决定性标准。对于当事人是否属于“空挂户”的情形,行政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其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查证当事人与村外公民结婚,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户籍曾迁出,或应迁出而未迁出,亦无证据证明其曾放弃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待遇。鉴此,行政机关将村两委出具常住户证明作为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空挂户”的决定性标准,欠缺相关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对当事人不予安置房登记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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