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两田制——中国古代经济的巅峰,官僚地主的狂欢时代
宋瓷巅峰——汝窑
随着唐后期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宋依靠大官僚地主支持而取得政权,采取不立田制的政策,继承了唐的官田,又肯定了官僚地主所占有的土地(民田),形成事实上的土地两田制度。
一、两田制的内容和特征
(1)土地分为官田和民田。官田主要是指国家直接控制和经营的土地,包括军屯、民屯、官庄、营田以及皇亲国戚、权贵的赐田。官田的来源主要是经过长期战乱形成的荒地,前朝权贵的籍没(没收)田,前朝的军屯、民屯以及众多被侵占的民田。民田主要指大小地主占有的土地和均田制延续下来的自耕农的土地以及政府鼓励农民垦荒得来的土地。
唐末藩镇割据
(2)土地政策为“不抑兼并”。唐中叶安史之乱之后,均田制遭到破坏,朝廷失去了对土地的控制权,土地、财税掌握在藩镇割据政权手中,豪强贵族地主凭借权势大肆兼并土地。由于土地兼并是采取非法手段,强买强占取得的,而兼并的人又是封建王朝的统治阶级——官僚、贵族、权势豪强,因此,官僚贵族地主是不会支持抑制兼并的。赵氏凭借大官僚地主的支持,在和平环境下取得宋朝政权,因此为了不失去大官僚地主的支持,便没有采取抑制兼并的政策,只要不影响政权的稳定,就听凭土地自由兼并。
(3)允许土地买卖。均田制中,只有桑田(永业田)允许调剂买卖,如户口迁徙、资产变现以及多余的永业田可以卖与不足户。宋朝采取土地公开自由买卖政策,允许各种民田买卖,从此便又像汉晋时期那样可以自由买卖土地。
黄巢之乱
(4)实行两税制。宋元两朝的两税制继承了唐后期两税制的形式,实行按田亩征税,取消了按资产征税的办法,实行夏税征钱、秋税征粮,夏税所征的钱也可折为绢帛交纳,所以也称绢税。同时恢复了属于人口税性质的“身丁钱米”,按人或户征收。
(5)租佃经营成为主要的经营形式。
租佃制指土地出租者与土地承佃者之间采取书面契约形式确立的租佃关系。两宋时期,盛行于中原和南方大部分地区。在宋代的人口结构中,与土地相依为命的农民阶层占绝大多数,直接从事农业的客户、下户占全国总户数的85%左右,主要依靠佃耕地主的土地为生。据统计,官僚地主与普通地主约占总户口的6-7%,而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则超过全国耕地的半数以上。从占有土地总的情况来看,全国耕地70-85%,集中在地主阶级(包括皇族贵戚、官僚地主、中小地主手里)。而占人口三分之一客户则完全没有土地。
开垦荒地
无土地产业者被称为客户,或称“佃客”、“地客”、“浮客”。这种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0%,依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今大率一户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有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力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欧阳文卷分集》卷59《厚弊》)租佃制在当时也非常广泛,而且出租人和承佃人既相对立,又相互依存。朱熹就认为“佃户既赖田主给佃先借以养活家口,田主亦籍佃客耕田纳租以供赡家计,二者相须,方能成立。今仰人户递相告戒,佃户不可侵犯田主,田主不可挠虐佃户。”(《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00《劝农文》)苏轼也说:“客户乃主户之本,若客户网食流散,主户亦须荒废田土矣。”(《苏轼文集》卷26《乞将损弱米贷与人户令贩济佃客状》)
宋代的租佃形式主要有两类:分成制和定额制。分成制是佃客用自家耕牛或地主的耕牛耕种土地,秋收后,除留农业税和种子外,佃客与地主按成分配,当时称之为“分田客”。定额制是佃客向地主租种土地时,缴纳定额地租,不论年成好坏,余额全归佃客所有。一般以定额制较为普遍,官田多是定额租。在租额固定的情况下,如果产量增加,佃客除了交租以外,他们可能有较多的剩余,从而可以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契约期满后,佃客可以离开原地主而佃种别的地主土地,也可以取得少量土地后,自立名户,成为封建国家的税户。在佃租过程中,围绕地租的增减。地主与佃户存在着博弈斗争,常常佃户处于劣势。定额地租下,佃户通过努力提高生产,地主就会“划佃增租”或“夺佃增租”。
二、两田制的背景和优势
两田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当时生产力因两田制得到较大发展。首先,从秦汉至隋唐历经一千年的变革,中国封建经济得到空前发展,社会分工发生较大变化,商业、手工业逐渐发展成为经济中的重要部门和财政来源。仅以商业为例,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商业发展超过了以往各代。唐代的商业城市很多,有长安、洛阳、广州、成都、扬州等。仅长安东西两市就有商贾二百二十行,买卖非常兴盛。据说公元843年一次失火,即烧去东市曹门以西商肆四千余家,金银财物并皆烧尽,可见商家之多。而且对外贸易十分发达,成为当时亚洲地区商业和文化的中心。仅广州每年就有一千多艘外国商船进港,侨居广州的外商数以万计。《旧唐书·崔融传》描述当时的商业繁荣景象时说:“且如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数,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舶万艘,交贸往返,昧旦永日。”
海上丝绸之路
宋朝时期,由于海外贸易发达,外贸收入在两宋的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南宋绍兴末年(公元1162年),泉州、广州两市舶司的净收入为二百万缗,约占当时南宋王朝年度财政总收入的二十分之一。元代时,商业城市更多,商业税就是一个反映。元代文宗天历年间,全国商税总额为九十三万九千五百六十八合锭有奇。手工业也取得巨大发展,丝织业、棉纺业、印刷业、陶瓷业、造船业、造纸业、生产技术先进,产量巨大,远销海内外。同时,农业生产也获得巨大提高。农业生产工具获得改进细化,如北宋有专门铲草用的镫锄,开垦芦苇荒地的锄刀,插秧用的秧马。还发明了人力推动的踏犁,普遍使用风力、水力转动的水车等等。粮食单产获得较大提高,按现今市亩计算,北方一亩可产麦粟六斗七升多,南方亩产稻谷二石三升至三石四升。
商业、手工业的发展繁荣需要大量非农业人口,就为从事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粮食产量的增加,又为商业发展提供原料。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分配不公,兼并严重,己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两田制及相应的主客户籍制度和两税制赋役制度,正好有效的适应了大量非农业人口的需要,适应了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如果当时中国发生工业革命,可能会较西方更早产生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两田制的优势:一是土地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民田的地权逐步得到扩大。官田有的实行雇工直接经营,有的将农田租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农民对民田可以继承、出租、抵押、买卖。虽然农民和地主拥有通过买卖取得的土地,但实质上是国家所有,国家拥有最终处置权。因此可以说国有民占,而私人拥有占有权。
表现有三:其一,从初始取得(来源)来看是国家授田。王朝更替,常年战争,造成大量农田荒芜,农民人口减少,为了恢复发展生产,增加农业人口,安置流民。政府都会采取措施,招徕农民垦荒,授田耕种,承认永业,可以子孙继承。北宋王朝建立之初,曾“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宋史·食货志上一》)太宗时也曾鼓励农民垦荒,“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官吏劝民垦田,悉书于印纸,以侯族赏。”(《宋史·食货志上一》)
汴京繁华
其二,所有的土地都附有义务——赋(税)役。不论是按户(丁)征税,还是按亩征税,最终都落到了占有的土地上,并承担各种徭役。有地的纳税,无地的不纳税,这些义务责任都附着在土地上,将土地买卖了,附着在土地上的义务也就跟着换了主人。这也就是中国古代历朝都将土地纳的税,称为“田租”的缘由。占有的土地越多,承担纳租的义务越大。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占有量越大未必是件好事,遇有大灾之年,连租税都承担不起;而对于豪强、贵族和地主,占有土地可以不用纳税或少纳税,因为官僚地主享有免税等多种特权,这也就是有些农民因承担不起国家租税而投靠官僚地主的缘由。
其三,国家拥有最终的处置权力。尽管土地被政府认可为永业田,但国家随时可以征用、强占、强买,甚至没收这些土地。这些国家的强制手段就可以充分说明土地性质。南宋末年朝廷为了解决收入问题,制定了“公田法”,强行将许多民田化为公田,以收取地租。贾似道当政,朝廷财政十分窘迫,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卿献买公田之策。办法是强购民间土地,再转租给农民,收取地租,“令民以私家之租,为输官之额。”(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25 )景定四年(公元1263年)先在浙西平江、江阴、安吉、嘉兴、常州、镇江六郡买田,后又在江西强购。买价并不付给现钱,而是一半给钞(纸币),一半给官诰(官职凭证)、度碟(僧道身份证书)。所强买的公田数量很大,仅在浙西六郡即达三百五十余万亩之多。这些强买和侵占的事例和行为,充分说明农民占有的土地没有最终的处置权,农民占有的土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处置权最终掌握在国家即封建王朝的手中。封建王朝根据需要决定土地的取舍,授田于民还是收为官田。
元青花
二是两田制的土地自由买卖,适应了当时农商并重的政策。宋元时期,政府实行农商并重的政策。均田制下,自耕农众多,农民的田亩有限均等,农业产量有限,是一种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没有多余的粮食或农产品进行交易。宋朝不抑兼并、不限买卖的土地政策,使土地相对集中到大小地主手中,大小地主拥有数量巨大的粮食及其他农产品需要市场交易,也拥有雄厚资金,促进了商业、手工业的发展,而土地兼并中,失去土地的人口——客户也有就业生存的机会。
三是租佃制土地两权分离的经营体制有效地解决了农户的经营权问题。宋朝不抑土地兼并和土地买卖的政策,使大量土地集中到官僚地主和中小地主手里,但地主不会自己亲自耕种,而且也耕种不过来,采用雇工经营又效率低下,催生了租佃经营的体制。据史书记载,宋代官田经营很不景气,各地屯营田普遍入不敷出,弊端丛生,以致大量官田不断转化为私有的民田。《文献通考·田赋七》记载,“当时各地的屯营田多数寿命不长,短者二三年,长者二三十年,不是变为官庄,“召人请佃”,便是“赐民永业”转为民田”。当时粮食产量的提高也为租佃制的实现提供了可能。隋唐时一亩地亩产量只有一石四斗多,而唐末宋初,亩产量可达二石多,按50%的租佃分成,农民租佃土地还可获得一石收成,而且还省却官府税赋、徭役的困扰。
南宋对外贸易口岸
四是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秦汉以来,历代王朝均把掌握农业劳动力视为政府的主要政策目标。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情况,掌握劳动力就等于掌握了生产力。所以历朝政府采取“重农抑商”的政策,把农民紧紧的束缚在农业生产上,通过土地政策(授田制、均田制)及其附属的户籍制度政策和赋役制度,严格控制人口流动,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极强。宋朝实行的主客户户籍制度及赋役制度,都对客户有利,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减弱。这是由于唐末宋元时期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发达,使得政府采取了农商并重的政策,对劳动力流动给予一定的自由。客户既可以选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也可以选择农业佃客。
这一时期,在封建租佃制下,客户也已有迁移的自由。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宋仁宗诏令规定: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等州军的佃客如果“起移”不再需要取得主人发遣的“凭由”。“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毕日,商量去往,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宋会要辑稿》《食货志》)这表明,封建政府已从法律上承认佃客有一定的退佃自由。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既适应商品经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是生产关系适应商业和手工业发展的生产力的选择。正是宋元两田制这种生产关系调整适应生产力发展,才能推动宋元时期商业经济的高度繁荣。
三、两田制的弊端和破产
任何事物都有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两田制随着时间推移也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弊端。主要如下:
一是土地占有不公,兼并严重,贫富分化悬殊。宋朝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政策,任民垦荒占有,任凭买卖。“势者占田,富者买田”。马瑞临曾主要针对宋土地兼并手段评论说:“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货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 (马瑞临《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土地买卖兼并的结果,造成社会资源占有严重不均,据文献统计和相关研究推论,6-7%的人口占有全国75%的土地,而占人口85%的自耕农和客佃户却只有不到30%的土地。土地占有成畸形状态,于是贫富分化就不可避免。司马光描述当时穷民的情况,“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一或小捻,富家责偿愈急,税调未毕,资储罄然;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粒而不足,所衣者娣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宋史.食货志》)
宋江起义
二是苛捐杂税过多引发农民起义,阻碍经济发展。宋朝在建国时实行招民垦荒和轻摇薄赋的政策,自耕农较多,而官僚地主较少。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税赋增加,官僚地主占地增多,而自耕农减少就会形成严峻的税赋不均格局。在重徭厚赋下,农民不堪重负,就会引发产生民怨盗起,甚至农民起义,轻则引起社会动荡,重则引起王朝更迭,从而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如宋朝就有如李顺、王小波起义、方腊起义、宋江起义、钟相起义等。钟相领导的起义甚至提出“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