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为了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转让)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便于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一、一站式办理

  为了便利市场主体,协议转让实行“一站式办理”。由本所法律部统一接收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后予以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其中涉及信息披露事项需由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的,由法律部代为取得并纳入办理材料,无需转让双方自行提交。

  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的,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法律部提交办理材料。通过邮寄办理的,可能存在文件丢失、毁损、延误等风险,转让双方应当知悉。

  材料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在本所官方网站公布,查看路径为:本所网站首页->关于->联系我们->办理协议转让。

  二、办理材料要求

  根据《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等规定,转让双方应当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本所对办理材料形式完备性进行核对,并对材料完备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不对办理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做实质性审核。本所在事后监管中发现转让双方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的,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三、办理流程

  (一)转让双方按材料清单准备相关办理材料,并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本所法律部提交。

  (二)法律部收到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根据办理材料清单对其形式完备性予以核对。

  转让双方涉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部通知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形式核对,由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

  (三)办理材料形式完备的,法律部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办理材料不完备的,法律部向转让双方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清单。转让双方按要求补充材料后,法律部再次予以形式核对。材料无法补充完备的,不予受理。

  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和确认时限。

  (四)法律部形成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向转让双方发出收取协议转让经手费的通知。本所财务部门收到转让双方全部款项后告知法律部,法律部通知转让双方领取确认表(可邮寄或自取)。

  转让双方可持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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