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 远程通信单元(4G)产品资质引出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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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有3个章节:

一、一份澄清引发的困惑

二、是否需要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三、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争议点


一份澄清引发的困惑

根据国网招标文件要求,4G通信单元物资投标人需要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3C认证证书。

图1 国网2021年第一次招标文件要求

在此次投标过程中,有厂家就是否必须要投标人自己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3C认证证书向招标人提出了澄清要求,并得到了如图2的回复。

图2 关于远程通信单元认证证书要求的澄清内容

根据上述澄清回复,远程通信单元(4G)投标人必须拥有自己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3C认证证书。
在此次招标之前,以2020年两个批次招标文件做对比,虽然招标文件中的文字表述内容与当前批次完全一致,但实操过程中远程通信单元(4G)并没有要求必须投标人自己研发生产,因此,在远程通信单元(4G)产品的供应方面,部分采集设备厂家向相关的供应商整模块采购(供应商包括智芯、有方、移远等),部分采集设备厂家向相关的供应商采购模组再自己二次开发并自行生产。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3C认证证书都是用的相关供应商申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3C认证证书。上述做法在实操过程中一直未被提出不合规,因此,采集设备厂家对当前上述要求普遍未有准备。

根据笔者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ythzxfw.miit.gov.cn/index)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址:https://www.cqc.com.cn/www/chinese/zscx/)检索之后发现。在国网2020年第二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项目分标5(集中器采集器)和分标6(专变采集终端)中标的36家企业中,有LTE模块相关型号核准证信息的企业共有9家,同时拥有3C证书的企业共有6家,详见表1。

表1 业内LTE模块认证企业

5月8日晚上,国网公司发布了3号澄清,详见图3。

图3 2021年第一次招标项目第三号澄清

至此,本次远程通信单元(4G)的产品资质问题暂时得到了解决,大家可以放心投标。

但受此次事情启发,笔者做了进一步的研究。

远程通信单元是否需要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根据2016年11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第四十九条规定,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

根据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 文件规定,对于“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需单独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对于嵌入了“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明如下信息:本设备包含型号核准代码(分别)为:CMIIT ID:XXXXYYZZZZ,...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对于“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可以单独进行型号核准,其型号核准代码后加“(M)”标识。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如计算机、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等),须进行型号核准。

目前,电力采集终端业内的远程通信单元(4G)普遍采用两种方式生产,第一种是整个远程通信单元向相关供应商采购;第二种是向相关供应商采购通信模组,再自己进行二次开发并生产远程通信单元。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远程通信单元是否需要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在未禁止远程通信单元整体外购的情况下,第一种情况下,只要供应商能提供型号核准证和3C认证,采集设备厂家是不需要针对远程通信单元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和取得3C认证的,否则就是另取型号了(实质上也就是一种贴牌行为)。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选用的通信模组属于“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可以通过型号核准代码CMIIT ID后有无(M)标识来识别),则远程通信单元需要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如果选用的通信模组属于“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如果是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则只需要在设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明“本设备包含型号核准代码(分别)为:CMIIT ID:XXXXYYZZZZ,...的无线电发射模块”信息即可,但由于远程通信单元本身也不是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在存在二次开发的情况下按要求应该需要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采集终端厂家来说,还比如将远程通信单元整体外购来得省心,可以省去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和3C认证相关的工作

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一下集中器、专变采集终端和能源控制器(公变/专变)是否需要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结合远程通信单元是否需要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分析结果,在供应商取得了相应型号模块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核准后,若其是“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集中器、专变采集终端和能源控制器(公变/专变)做为可独立使用的设备,按规定,只需要在设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明“本设备包含型号核准代码(分别)为:CMIIT ID:XXXXYYZZZZ,...的无线电发射模块”信息即可。
综上所述,在模块厂家已经取得“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的情况下,若远程通信单元存在二次开发的情况则应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若不存在二次开发的情况(远程通信单元整体采购,供应商有相关模块认证),集中器、专变采集终端和能源控制器(公变/专变)等产品都不需要再次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不确定性

根据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 文件内容,在开头部分提到“为适应无线电技术新的应用特点和发展趋势,规范可嵌入到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如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设备等)及其外围、辅助设备中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型号核准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这段文字,有通信业从业者认为关于“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方式只适用于“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设备”领域。

而笔者基于字面的理解认为“如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设备等”应是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本文第二部分也是基于此做出的分析。

此处理解上的差异对最终结果影响巨大,若是只适用于“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设备”领域,则远程通信单元(4G)、集中器、专变采集终端和能源控制器(公变/专变)这些产品全部都必须要单独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这一点,也只有工信部能解答了,笔者暂时写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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