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阵 | 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是我们生而为人的权利

我不能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什么是权利?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可能是我有权做什么什么事情,你无权干涉我做什么什么事情等这样的一些概念。
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现代人非常自然的反应,但这个东西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经过了启蒙理性的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然后通过现代的立法,而得到的一个普遍认同的。
那启蒙理性是怎么来定义它的呢?
在《独立宣言》里面有这样的描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之间才组建政府,治人者的正当权利,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在这样的一段话当中,《独立宣言》向我们描述了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概括起来就是三个: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
它还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这三个东西,不能以市场经济的方式进行转让,我们不能够随意地去买卖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因为这是人之为人能够成立的基本的人格尊严的保证,而这一点为现代世界所接受。
在这之上我们才能够来谈论关于人人平等,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皆有追求幸福的能力的这样的一些命题。
在此之外它还提到了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这一点和现代社会对国家的认同非常的相关,那就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权利来自于被统治者(也就是人民)的同意。
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是一种契约的关系,联结二者的社会契约是什么呢?
它的最大公约数就是法治,在这样的一个图景当中,现代国家要做的事情是怎么样通过这个最大公约数保证每一个人的基本的权利。
这也是我们可以找到的区分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的一个核心的不同点。
我们可以说权利就是现代社会构建的一个核心,在这里权利是指什么呢?
政治学家们的定义是:权利就是对一系列的自由及权威在政治共同体中的主体间进行合理分配,并从主体中获得同意以达成一致。
这是对权利的定义,这种东西可以对人和人之间的行为产生怎么样的界定呢?
第一:这种分配对每一个主体可以或者不可以做什么事情做出了规定。
第二:这种分配同时还给出了判定何种行为能否获得其行动许可的规则本身。
也就是说权利它是每一个个体能够共同认可的,我们能够做什么,以及不能够做什么的规定。
权利本身会体现出非常强的一种道德性,权利本身可以给定出每个个体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规则,这个规则在社会层面来讲那就是一个正当性和正义的规则。
权利的结构有四个划分:

1.自由
2.拥有性宣称,这表明的是在和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我可以向他人说明,我可以做什么,而你不能够干扰我。
3.针对其他主体的权力,也就是我能够针对其他主体,命令他行动,决定他的意志,干扰他的行为的这样一种合理性的权利。
4.豁免权,当其他的主体来干扰我的时候,如果我能够具有豁免权,我就可以合理地去阻挡它对我的干扰。
关于豁免权可以举个例子:父母给孩子做晚餐
现在爸爸妈妈要给小花和小草两个小朋友做东西吃,现在东西吃完了,大家在收拾碗筷了,这个时候小花说:我还没有吃饱。(这是小花在申诉她的自由
这个时候妈妈说:好的,那我再给你加一点。(我不能让我的小孩饿着对吧。)
这个时候小草看到小花又开始吃饭了,小草就开始生气,嫉妒,于是他抢了小花的饭。
小花对着小草说:你不能抢我的,这是我的。(这是小花对小草在说一个拥有性的宣称,我拥有对这个事物的控制权,你不能随意僭越我的控制权)小草很悻悻地把自己的东西吃完。
两个小朋友都吃完了以后,妈妈就对小花说:来你来洗碗。(这个时候妈妈在行驶一个权利,她通过她的意志来命令小花,让小花服从她的意志
这个时候小花说:小草为什么不洗?妈妈可能会说:因为他太小了(这个时候妈妈就阐明了小草的一个豁免权
这个只是生活中的一个场景,假如妈妈换个回答:因为你是女孩子,他是男孩子,所以应当你洗碗。
这个时候你会发现,小草确实也有豁免权,但这个时候,女性主义的思维就开始展现了,这个豁免权为什么要通过性别的方式被给予呢?
所以对第二波女性主义者来说,虽然笼统地普遍地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对权利的设定应当是无差的公正的,不应当带有性别特征,但是事实上确实带有性别特征的。
那么权利的目的是什么呢?
其目的在具有不同的行动意志的自由的主体间能够制造一个行为的协调机制,能够平衡不同的主体间相互的自由意志之间的冲突。
使每个个体的行动自由都能够以平等的方式得到公正的保障。
这个也是为什么我们会提倡权利的原因。
权利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是通过社会的公共政治机构的建构而得到保障的,这个公共政治机构就是国家。
对于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国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它掌握了这个社会中最重要的一个东西,那就是权力。
对于国家的思考,我们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它的边界究竟在那里?首先国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它维护权利的方式是通过对权力的控制而实现的。
什么是权力:权力是指一个人能够影响他人按照自己意志行动的能力。
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就是政治权力,它是指在政治领域行驶这种操控力的能力,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这样一种政治权力很大程度上是掌握在国家政府,立法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的手中。
所以对一个现代国家来说它获得权力的合法性在哪里呢?
第一点:它需要被广大的人民所接受,我们把它叫做同意。
第二点:它需要能够和大众形成一个契约,我们把这个叫做社会契约。
那么什么叫合法性呢?合法性是指为当时当地的广大民众接受的,相容于当下文化的组织政府建构的原则。
也就是说,合法性是指人民能够认同这个政府,那么这个政府会通过组建政府以分配权力的方式去认可每个个体的权利。
但是对于古代社会来说,合法性并不能够直接地奠基于公民的承认之上,这个概念是现代性的一个概念,只有在谈论现代国家的时候我们才会把人民的认同作为一个基础。
事实上合法性的来源除了人民的的同意以外,还可以有很多其他的来源。
比如说我们对一个长时间已经存在的政体,我们会由于习惯的原因,去认同它的统治的合法性。
如果哪一天这个政体突然有什么原因不在了,可能很多人还会不习惯,他们还会通过各种方式想要去恢复这样一个政体。
还有第二点就是对于一个国家的合法性来说,它还很有可能来自于它的良好的政绩,来自于它铜墙铁壁,或者来自于它的很高的GDP。
我们是由于对它的政绩感到满足,不管这个政绩是出于经济原因还是出于政治的原因,我们会臣服于这个政体。
第三个原因,政府的组成结构,事实上我们所说的同意恰恰就是体现在这里,如果这个政府是经受了民众的考验而成立的,它来自于广大人民对它的一个认同。
那么即使在某些问题上不能完全认同,也不影响其成立。
比如我们知道在西方国家会有选举,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对于选输了的那个政党和候选人,他们为什么依然可以去服从于这个国家?
对于那些选了这个最后输掉的候选人的那些公民,他为什么还会同意去服从这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呢?
那就是在于这样的一个结构当中很有可能是对它的某些具体的问题会不满,但是由于它的整个设置是符合了民主的原则。
也就是说它符合了人民的基本同意的一个原则,即使对它的个别东西不满,但是对这一整套的规则还是会满意的。
在这个意义上,就会承认它的领导,也能够接受所推举的候选人失败的这样一个结果。
第四个就是一个国家一旦形成,国家的权力机构可以通过塑造国家形象的方式来加深国民对它的认同。
比如说我们的国旗,我们的国歌,你会发现对于现代国家来说几乎每个国家你都能够找到这样的东西。
在现代国家中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其实是人民的同意以及契约,这个就是现代国家和古代国家最大的区别。
你会发现对于古代的国家来说,很有可能它也具有相当的合法性的,但是为什么它没有办法成为一个现代的政府呢?
就是因为它没有办法基于人民的同意建立契约的一个政府的形态,通过这种方式来控制和调控我们的权力和我们的主权。
那同意和契约究竟是怎么达成的呢?这不得不提到洛克和卢梭他们的著作。
洛克在《政府论》里面除了前面文章提到过他对女性地位的一个分析之外,他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分析了一个现代政府之所以能够合理合法地成立,能够从一个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的原因和正当的程序。
一:我们为什么要从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那是因为只有进入到社会政治状态才能够通过协商讨论以及制定契约的方式维护每个个体的所有权,并且能够以隔绝私刑暴行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所有权的维护。
所以他给出国家成立的第一个理由就是:通过一种理性的方式隔绝私刑,而这种理性的方式之所以是理性的,是因为它是基于每个个体的同意。
所以这就是他所说的第二点,大多数人的意志的结合,能够形成这个社会的社会意志,基于这样一种社会意志的凝结,我们可以用来做一件事情。
那就是第三点,所以有可以协议组成一个联合的政府一个联合的政治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当中通过对基本问题和原则的沟通和协商,来达成一个基本的正义观和道德观,以保障每个个体的生活的和平与安定。
这种基本的正义观和道德观是什么呢?
我们可以看看在卢梭的名著《社会契约论》中他提到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通过每个人自由自觉地发挥自己的自由意志,参与到制定社会契约的过程当中。
虽然从表面上看,我们每个人是在服从这个社会契约,服从我们的法治政府,但是事实上我们所服从的是由我自己发出来的自由意志。
我们把这个过程称为以约定的自由代替天然的自由,这个也就是我们的第二波女性主义者她们所面对的一个现代性国家的一个蓝图。
在这个蓝图之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所谓正义,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到罗尔斯,他在他的名著《正义论》里面这样来描述一个社会它的一个核心价值正义的。
他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办法实行一套取得大家同意的正义体系,那么这个社会就会陷于混乱和崩塌的状态。
所以作为人类活动的第一美德,真实和正义都是不可调和的,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去制定一个能够实现真正正义的这样的一个社会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一个正义的概念,只有当广大的人民都能够接受它的时候,它才能够显示出自己实践的力度来。
这个是现代社会和古代社会极大的区别,我们不能够靠灌输的方式,也不能够靠欺骗的方式,或者靠压迫的方式。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那就是即使是这样子的一个社会,即使这样的一个现代社会被建立了,对于女性主义者来说,依然会存在针对女性的不平等。
为什么会这样呢?那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的每个个体被认为是处于他们的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就意味着每一个个体需要接受无差的对待。
我们不去考虑他的性别,不去考虑他的种族,他的宗教。
我们会认为公民是一个中立的平等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之上,基于自然的原因产生的人和人之间的差异性,以及把这种差异性社会化以后形成的不平等概念,在现代社会中都应该被摒弃。
在人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演变当中,出现了一个二分法的对抗,那就是社会和自然的对抗,还有就是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对抗。
在这样一个大的对抗之下,女性同时会背负几种身份,第一由于女性的生理机能,她天然就具有成为母亲的可能性。
基于生育这样一个原因女性的本质究竟应当被进行一个自然化的界定还是一个社会化的界定?
那么生育本身就是一个非常说不清模棱两可的东西,我们基于一个自然的原因可以生下一个小孩,但是对于这个小孩的养育却是需要社会各个方面进行配合和协作的一个结果。
所以女性主义在这里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女性自身的身份是一个没有办法完全按照一个现代性的理论进行分析的东西。
那么还有第二个,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女性需要同时介入到她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当中,并且这两个领域同时都需要考虑正义和正当性的问题。
在私人领域当中,我们会谈到跟女性相关的很多的问题,比如堕胎的问题,性的问题,生育的问题。
但是另一方面,这些东西同时又显现出另外一种权力的张力,我们会发现在这样的一些图式当中女性究竟能不能堕胎,怎么样去养育小孩,怎么样去具有自己的性自由和性选择,却不是她自己说了算。
不是她自己基于我的一个女性的自然的身份说了算,常常要受制于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的权力结构。
在这个地方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就会发生冲突,而这个冲突在女性身上会显得特别明显。
所以我们现在不妨来问这样一个问题:私人的是不是就是政治的?为什么这个问题会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呢?
在刚才我们看到的种种的一个现代社会的建构当中,我们如果跟着它的逻辑走,我们会想当然地认为这样一个社会的建构就是要通过把政治单独割裂出来。
通过一个合理合法经过公民同意的这样一个过程达成政府,从而保证我们每个人的私人生活。
但是他所思考的公民这个概念是不具有性别的,问题是当我们把这样一个概念放到一个具体的女人的身上的时候,她却是具有性别的。
在一个具体的女人展开她自己生命的时候,她没有办法做到非常完整地把自己的生活切割成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也没有办法以非常理性的方式通过对自己的公共领域的建构来保护自己的私人领域。
所以在面对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平等中,是不能以性别去区分的,而是作为人和公民的存在去建立和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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