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二)出资方式~契税
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的,除了土增税外,还有一个契税。按《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税。
契税这个视同转让、买卖的规定,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应该是一个道理,只是用了不同的称呼而已。如果称之为视同销售也无问题,遗憾的是在税法的制定上,这样的因缺乏统筹而出现的不一致,可谓俯拾皆是。
与土增税的规定一样,在“改制重组”中也有免征契税的规定,但与土增税“改制重组”仅包括企业改制为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不同,契税的改制重组的范围要大的多。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的规定,契税的“改制重组”包括: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拨,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九种形式。以上九种形式不包括个人单位以房地产出资,换句话说,单位和个人在投资时以房地产作为出资形式不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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