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精选】 “加计抵减”一对一咨询案例(201908020)

- Bella。提问 

请问,我司为科技服务公司,一般纳税人,7月取得技术服务收入额396226.42元,税率6%,销项税23773.58元,进项税额当期合计有14150元左右,不考虑留抵税额。我司符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7月份加计抵减后应交增值税是多少呢?申报表如何体现?如何做帐?

黄佳元 回答

感谢您的信任!结合您所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
贵司若按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公司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且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请点击这里—>>查看全部!

陈嘉玲提问

我们是汕头一家餐饮公司,2019年5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8万多元,进项税额4.5万多元,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了增值税申报。刚刚接到税局通知,说我司提供的外卖服务除餐食外,附带销售外购的酒水未作兼营处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现在我有个疑惑:外卖食品,不是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陈兴江 回答

感谢您的信任!结合您所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
1.如果外卖食品包括外购的酒水就要按销售货物申报增值税。如果都是堂食就可按餐饮服务申报增值税。
2.我们可以先跟税务局工作人员解释说我们的酒水都不作外卖,全部堂食,没涉及酒水贸易行业,可否将收入都按餐饮服务申报。

请点击这里—>>查看全部!

编辑:会计师专家 陈耿升、黄志英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