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10个信号以及4个防范应对方法
财务这个职业,很多人以为就是坐在办公室,敲敲键盘,理理单据,轻松惬意得很。实际上呢,因为月底结账月初要出报表,那些在月初的节假日,如五一、十一、元旦,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几乎奢望。工作忙一点,倒也没什么,这年代,普通人赚钱都不容易。关键是,拿着这点白菜工资,却要操卖白粉的心,一不留神,还可能把自己送进去。
尤其是我前面这篇文章提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问题,风险尤其大,我举几个真实发生的案子,大家看看,提提神:
案1、兼职会计判刑8年,罚款6万
该案是在2008年11月审批,兼职会计刘某辉在2005年2月到2006年6月期间,在明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并且还为公司办理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该公司老板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税款209万元。
判决刘某辉虚开发票罪有期徒刑8年,罚款6万元。
案2、10万年薪受聘担任会计,虚开发票判刑7年
案件来源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内06刑再2号。当事人王某受聘成为主营废旧物资的鑫宇公司会计,年薪10万。在2007年5月到2009年7月之间,鑫宇公司没有开展任何实际业务,王某虚开专票1209份,票面金额112613754.49元,废旧物资专用发票71份,金额6581456.50元。
判决结果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7万。
案3、真假两套账,偷逃税款,判刑3年
受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均已判刑)指使,会计许某某在2005年至2006年4月期间,设立了真假两套账,隐藏公司收入,偷逃税款,致使2005年少缴纳增值税569150.96元,案发后已补交应纳税款。
判决结果为:许某某伙同他人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鉴于案发后同案犯已补交应纳税款,且被告人许某某认罪悔罪,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10万元。
看了这3个案子,有没有打个哆嗦。
一般情况下,作为财务人员,如果发现公司是在专门做虚开发票、买卖发票的业务,一定要远远离开。而有些公司可能会进行伪装,有些新手可能并没有太过注意,懵懵懂懂就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同伙。
除了我之前这篇文章提到的虚开发票的定义外,我在这里还总结出10种信号,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有,你就要多注意一下,想一下是不是在虚开发票,尤其是你在做兼职会计时,更要注意了,最怕的就是自己都不知道自己在虚开,被人卖了还在帮老板数钞票。
10个信号为:
1、开票的抬头经常更换,且多数是商贸公司
2、发票大部分都是定额开具
3、商贸公司购买货物的发票中记载的货物名称,与开具销售发票的货物名称严重背离,毫不相干
4、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增量增版
5、成立时间非常短,但是营业规模却急速扩大
6、公司的登记地址为一些小区,明显不适合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7、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
8、公司资本认缴多,但实缴的资本非常低
9、短时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猛增
10、连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或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多家企业
这10个信号当然只是信号,提醒你注意,你还要进一步去确认,了解公司业务是不是真的在虚开发票。这里我主要说的是做好个人自己的防范,多留一个心眼,自己不去虚开发票。
实际中,还有另一个要注意的,就是也不要去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老板无所谓,一定要跟老板陈述利弊,这个后果可不一般。
我在这里说4个防范应对的方法,供大家参考,如果您还有其他方法,也欢迎留言,帮助同样身为财务的朋友们。
第1个防范应对方法,是对供应商进行必要了解,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规模、资质等作出评估,比如开具发票的供应商,你发现他的营业范围里根本就没有发票中注明的事项,那就要引起注意了。
第2个防范应对方法,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模式,一是有迹可循,二是可以查看收款人是否与发票中的销售方一致。
第3个防范应对方法,就是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供应商提供税务登记证,出库单等单据进行核对,如果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首先要去了解真实的业务情况,其次如果是因为业务原因导致的不一致,那么就要看这个不一致,是否有材料能够说明解释得了。举个例子,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采购了一批手机,上海的乙公司则是从广东的丙公司采购后发货给甲公司,为了节省运费和时间,由丙公司仓库直接发货给甲公司,发货单上的发货单位是丙公司,而非乙公司。
第4个防范应对方法,那就是要保留好交易的所有单据,我们前面说过,实务中检查时,会从“四流是否一致”的角度来检查,四六不一致并不一定是虚开,但是你要有证据证明,业务是真实的,发票不是虚开的。所以相关的材料一定要保管好,就算最终认定为供应商虚开,那你也能证明你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有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