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全款退还诉讼费是否合理
近日,秦州区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某某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在此之前,此案件因为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现原告又改变案由再次起诉,同“一个案件”竟然审理了5次之多,当事人之“难缠”可见一斑。
在此次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详细的查阅了之前几次审理的卷宗,还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最终,在经过开庭审理后法庭做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判。在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生效之后,原告竟然以其他案由再次起诉立案,称在上诉期有事没能上诉,所以要“曲线救国”,待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后再次上诉。
不管当事人的想法如何,之后会有怎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受理费,因此,法院退回了原告所交纳的460元受理费。尽管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作为一个刚进法院的新人,我仍然无法理解这种做法,虽然驳回起诉没有实际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也没有达到原告所要达到的效果,但是,作出这样的裁定,并不是说法院没有任何作为,相反,法院对此案件的投入并不少于其他的案件,此案件已经利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为何还要全款退还受理费?难道法院做出的所有努力都应该被无视吗?
笔者认为,法院是国家机器,并非是“服务机构”,法院行使的是国家的审判权,驳回起诉只是众多裁判形式当中的一种,只要是利用了司法资源,就应该收取相应的费用。我认为对于驳回起诉不交纳受理费的规定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驳回起诉有的是在刚立案还没有进入审理阶段的时候,有的是在进入审理阶段之后发现不符合诉讼法的规定而驳回的。因此应该根据案件进入到哪一阶段来确定是否需要退受理费,是全款退还是部分退,而不应该笼统的规定所有驳回起诉案件一律全款退还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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