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这部法律首次全面修改,今天起施行→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颁布实施了25年、经历过两次个别条文的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经首次全面修改,于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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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规定件双向移送制度,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加强规范“电子眼”等非现场执法……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
此前,行政处罚法未直接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界定,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素散见在不同条文中。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什么是行政处罚行为有基本共识,但也有一些不同认识。随着行政执法新的领域和新的违法情形不断变化,这显然无法满足执法实践需要。
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介绍,对行政处罚行为定义进行补充完善,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界限不清问题,有利于将行政处罚权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行,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目标实现,也有利于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应当说,增加行政处罚行为定义意义较大。
增加规定确立案件双向移送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既需要进行行政处罚、也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优先进行刑事处罚。
但对经过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还要交回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却缺少相关规定,给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施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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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如何从制度上保证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向本报记者介绍,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在原第二十二条关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确立案件双向移送制度。
针对实践中有案难移、证据材料移交接收不衔接等突出问题,第二十七条专门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哄抬物价、紧俏物资制假售假的情况出现,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
针对此类突发事件,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