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1家海事法院简介

海事法院,是指专门处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法院。主要审理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特别程序案件。

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根据中国海域及港口分布特点,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陆地行政区划的限制。其建制、规格与各区域中级人民法院相同。

1.大连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东自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西至辽宁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山海关海域。

大连海事法院

2.天津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

天津海事法院

3.青岛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山东沿海七个地市、3345公里的海岸线及其延伸海域、海上岛屿及所有港口。

青岛海事法院

4.上海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上海沿海海域(包括洋山深水港及附近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的通海可航水域。

上海海事法院

5.宁波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浙江省港口、岛屿、沿海水域和通海内河。

宁波海事法院

6.厦门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南至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

7.广州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以广东广西交界的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的一段水域。

广州海事法院

8.北海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北海海事法院

9.海口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

海口海事法院

10.武汉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上起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下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的长江主干线及相应的与海相通的可航长江支流水域。

武汉海事法院

11.南京海事法院

管辖水域为: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自江苏省与安徽省交界处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以及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与通海可航水域。

南京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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