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案:到案(抓获)经过范本(参考)

编者语:“到案(抓获)经过”可直接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关联性,它是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侦查机关第一时间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也是所有证据中最为直接并相对更为客观的第一手材料,规范、客观、全面、细致的到案(抓获)经过,不仅直接关乎定案,而且对案件来源、立案时间、强制措施的运用等程序性事实,以及自首、坦白、悔罪等量刑情节都能起到重要证明作用。但很多案件的“到案(抓获)经过”材料制作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

一份规范、具体、明确的“到案(抓获)经过”应具备以下要素:

1.案件线索来源:也就是根据什么事实去抓获犯罪嫌疑人,体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2.抓获的时间、地点、执行抓获任务的侦查人员及其他执行抓获任务的人员的姓名。

犯罪时间: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从而认定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地点:确定案件管辖地;

执行抓获任务的侦查人员:证人,证明抓获过程。

3.抓获的具体过程:写明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逃跑后又被抓捕等行为,上述情形直接影响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以及是否构成新的犯罪。

4.抓获现场起获的赃物、物证:将有效反驳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5.其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是否认定立功情节的重要依据。

6.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下面我们对一份到案(抓获)经过进行分析

到案(抓获)经过

2014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我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金色港湾酒店酒水间一女子形迹可疑,怀疑是来盗窃的。

我所民警何某、赵某迅速赶到现场,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邓晓丽,并从其身上搜出硬壳中华香烟32包,软壳中华香烟7包。经犯罪嫌疑人邓晓丽协助,我所又将藏匿在黄岩区东平街285号门面内的犯罪嫌疑人尤勇抓获。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无反抗、拒捕行为。

犯罪嫌疑人邓晓丽、尤勇对盗窃酒店香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单位(盖章)

办案民警:王某、李某

2020年5月27日

1、案件线索来源是“我所接群众报警称”,据此认定民警是根据群众报警去抓获犯罪嫌疑人

2、抓获时间是“2014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从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3、抓获地点是“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金色港湾酒店酒水间”,据此认定案件的管辖

4、执行抓获任务的侦查人员是“我所民警何某、赵某迅速赶到现场”,据此认定二人作为证人,证明抓获过程

5、抓获的具体过程是“在抓获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无反抗、拒捕行为”,据此认定未构成新的犯罪。

6、起获的赃物、物证是“硬壳中华香烟32包,软壳中华香烟7包”,据此反驳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7、其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是“经邓晓丽协助,我所又将藏匿在黄岩区东平街285号门面内的犯罪嫌疑人尤勇抓获”,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邓晓丽有立功表现。

范例一
到案方式:治安传唤
线索来源:群众举报
到案经过
2020年5月27日20时,东华门派出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居住于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的张某正在家中吸食毒品,20时15分民警王某、李某赶到张某家时,见张某正在吸食毒品,民警即传唤张某来所接受审查。
传唤到案过程中,张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传唤张某时,根据张指认,在其家写字台抽屉中起获纸包2个,内有白色粉末,经市局刑事技术检验中心检验为海洛因,共重8克。
办案单位(盖章)
办案民警:王某、李某
2020年5月27日

范例二
到案方式:群众扭送
线索来源:无
到案经过
2020年5月27日20时,东城区南湾子胡同甲1号居民李某(男,30岁,北京首钢工人)、赵某(男,30岁,北京首钢工人)将王某扭送至东华门派出所,并报案称当日晚19时30分,李某下班回家时,发现王某在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院门洞里用改锥撬盗李某停放的永久牌自行车,即叫来邻居赵某一同将王抓获,并将作案工具木把十字改锥一并送至东华门派出所。
扭送到派出所过程中,王某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办案单位(盖章)
办案民警:王某、李某
2020年5月27日
范例三
到案方式:自动投案
线索来源:无
到案经过
2020年5月27日20时,王某自动到东华门派出所,称其于5日25日晚19时,在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用改锥撬开居民李某家的窗户,入室窃得神州牌P4笔记本电脑一部。王某自动投案时,将所窃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一并交到东华门派出所。
办案单位(盖章)
办案民警:王某、李某
2020年5月27日
范例四
到案方式:电话通知(投案)
线索来源:报案
到案经过
2020年5月27日20时,东华门派出所接到陈某报案,称在位于东城区南湾子甲1号楼下被李某殴打头部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经民警电话通知,李某于次日上午8时自动到东华门派出所接受审查,并对其用木棒将陈某头部砸伤的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单位(盖章)
办案民警:王某、李某
2020年5月27日
范例五
到案方式:当场抓获
线索来源:盘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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