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赋税

宋代的赋税特点是,土地税比例占一半都不到,重头是茶盐酒专卖以及商税收入,并且这些收入主要是货币收入。就茶盐而言,自蔡京改革之后通商法成为常例。政府在首都以及重要城市设立榷货务,由商人自发来此购买茶盐引,然后凭此去政府控制或监管的茶盐场购买茶盐,并运去各地发售。换句话说,这一部分的收入是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不经地方政府的手。
酒专卖和商税稍微不同,酒务与税务是下属于地方的,收入也会先转入地方仓库,再转入中央。酒务和税务的数量服从于地方的经济状况,偏远的县一般只有一个,但经济发达的地区如建康,真州和平江府等,数量就会较多。在这些地区,一个县会下属好几个。值得注意的,酒务和税务的负责人低等的文官或是武选官,这也是宋代最低等的差遣。这一方面的收入会先收集、转入州县的仓库,然后经过发运司转入中央;或者是经过总领所分配给边境的各屯驻大军。
至于土地税,则通过州县下属的吏和职役(政府通过免疫法证钱,并以此雇佣平民出任)征收,与地方的酒专卖和商税一起转运到首都或是边境的军队,部分会留下来作为地方政府的经费及供养地方禁兵。这些实物及货币收入的运输也是由政府组织,以“纲”为单位,并且由低等武选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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