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来了!涉及高家、北斗、龙马...

眉山天府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关于公开征求《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集时间:2021年3月5日至3月14日征集部门:眉山天府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初拟了《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新区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范围、标准等作出了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属地政府职能职责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网站留言,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出您的意见建议。二、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6637248)反映意见建议。三、邮件联系,邮箱地址471732242@qq.com四、信件传达,通信地址:眉山天府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综合股收(中建大道二段8号投资服务中心)附件: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眉山天府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2021年3月5日眉山天府新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补偿到位、妥善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代表管委会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各街道办、镇人民政府受委托具体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财政金融局、公安分局、群众接待中心、审计局、社会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第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扰。第二章 征收土地补偿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七条 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以享有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Ⅰ类区片:原视高镇58200元/亩;Ⅱ类区片:青龙街道、锦江镇、原清水镇、原兴盛镇、原里仁镇53000元/亩;Ⅲ类区片:高家镇、贵平镇50000元/亩;IV类区片:龙马镇、北斗镇43000元/亩(详见附件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4﹕6计算。征收土地面积以有资质单位测绘的投影面积为准。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1倍执行。第八条 财政金融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对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补偿的街道办、镇人民政府依法专户储存并依法告知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征收补偿资金。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第十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测绘的面积为准,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规范丈量登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经营损失补偿:(一)临路门市经营损失补偿,由各街道办、镇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二)合法经营的农家乐主体房屋经营损失补偿(不含临时生产经营配套用房)按400元/平方米计算;(三)规模养殖场、家庭作坊经营损失补偿(不含临时生产经营配套用房)按生产经营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享受经营损失补偿部分的不再计算拆迁奖励和搬迁补助费。规模养殖场标准详见附件7。第十一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青苗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6,果树、林木内套种间种作物青苗不再另行单独补偿。(二)房前屋后田边地坎种植的零星林木、果树、花卉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不能超过成片林木、果树、花卉等附着物补偿标准)。(三)成片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拆迁涉及到的水、电、气、闭路、通讯、广播等市政设施,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自行迁改。第十三条 奖励和补助(一)奖励拆迁安置对象。在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期限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不超过4000元/人。(二)搬迁补助费。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安置人口400元/人领取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含供水、供水、供气、闭路、电话等及二次搬迁)。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二)室内、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三)抢搭抢建、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四章 人员安置第十五条 安置对象(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农业人员。(二)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服现役的义务兵以及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未享受财政供养且户籍在校的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三)服刑人员。(四)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未安置人员。(五)因购买社保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就地农专非)的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赤脚医生。(六)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分配的人员,虽无房屋拆迁,但有且只有一处宅基地被征收,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且从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七)自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除依法婚嫁(原户籍为农业户且未享受过拆迁安置政策)、生育的人口(其父亲或母亲符合安置条件)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第十六条 不予安置对象(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二)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出生人口及收(拾)养人员,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销户人员。(三)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四)以投亲靠友等方式迁入的不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五)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六)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七)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拆迁对象,原则上两处及以上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八)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后未回原籍(镇、街道)落户的人员。服役满12年及以上的士官。(九)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第十七条 不安置人员奖励以户为单位有合法宅基地、独立门牌号的整栋房屋需拆迁,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不享受安置的,拆迁奖励按住房面积(不含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款的35%计算。第十八条 安置人员的审查各街道办、镇人民政府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查。第十九条 安置方式安置方式为商品房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一)商品房实物安置1.政府为安置对象提供商品住房30㎡/人、生产经营用房10㎡/人,生产经营用房折算为30㎡/人住房,合并安置商品住房60㎡/人,不再安置生产经营用房。安置面积与产权面积误差在±3%及以内的,政府与安置户按政府回购价相互结算。2.商品房的标准为清水房。3.商品房的水、电、气、闭路初装费用由政府提供,政府按6000元/人标准对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费进行一次性补贴(不含随户安置人员);由买受人承担的契税、房屋维修基金、入住后的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安置户自行负责。(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随户安置享受安置政策的户主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含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政策、住房公积金、福利分房且他处无住房的非农户籍人员可享受6万元/人的随户安置,或在政府回购的商品房房源中按政府回购价购买人均30㎡的住房。第二十一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商品房实物安置的,以户为单位计算,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交房后三个月止(含自然增长人口),第一年按200元/人/月计算过渡费,第二年及以上的按400元/人/月计算过渡费。过渡人员在过渡期死亡的,从死亡的次年度停发过渡费,无房屋拆迁人员和随户安置人员不享受过渡费。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相关政策执行,资金由征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确保及时到账,专户储存。以原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赤脚医生身份购买社保的人员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第二十三条 社会事务局负责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原农村集体组织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予公布,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生产和生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六条 干扰、阻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凡以骗取等方式获得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房屋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1.眉山天府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3.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陆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4.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5.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6.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表7.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规模养殖场搬迁补偿标表附件1眉山天府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镇、街道村、社区区片编号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比例视高街道视高铺社区、青林社区、老君社区、奋勇社区、花园社区、二峨社区I582004﹕6新安村、水源村、永兴社区、新明村、洪塘社区、里仁社区、清水铺社区、团结社区、南桥社区、大坡社区、五里社区、十一社区、百花社区、府河社区II530004﹕6青龙街道永远社区、先锋社区、莲池社区、龙都社区、同乐村、狮子村、桂林村II530004﹕6锦江镇毛家渡社区、牧马社区、莲花社区、锦江社区、正华村、天宫村、象耳村II530004﹕6贵平镇中岗村、龙江村、天宫村、静宁村、平安村、三峨村、庆祝村、火炬村、火花村、升龙村、龙岩村、粮丰村、贵坪村、林河村、观寺社区、向家社区III500004﹕6高家镇千丘村、鹰头村、金河村、罗汉村、中坝村、石青村、集中村、双河社区、鳌陵社区、花园社区III500004﹕6龙马镇世享村、万古村、东山村、长河村、凤梧村、双丰村、江西村、爱群村、龙桥村、凤凰村、狮岭村、龙凤社区、马家社区IV430004﹕6北斗镇灯杆村、甘泉村、碧山村、秋堂村、金耀村、龙凤村、城堰村、三元村、石河村、大桥社区、玉泉社区IV430004﹕6附件2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房屋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重置标准(元/平方米)补偿标准(元/平方米)彭山区仁寿县1砖混(现浇)结构1000111011102砖混(预制)结构100095010003砖木结构(小青瓦、砖彩瓦)6806006804土木、木结构4804504805其他结构(板房)200150200附件3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陆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执行标准(元)彭山区仁寿县1彩钢房平方米1501501502彩钢棚平方米803简易棚平方米504围墙乱石垒 土围墙立方米100100100砖 石围墙2503003005院(晒)坝三合土平方米151515砖石 水泥砂浆243030石板坝1820206堡坎石堡坎立方米200200200砼堡坎250300300砖堡坎250200250其他堡坎1001001007水缸口1201201208地窖3003003009粪池土粪池立方米303030水泥、三合土、条石粪池50505010蓄水池砣石、条石、石砌、砖砌、混泥土立方米1008010011水井土水井口360400400条石水井、压水井含机械取水720800800机井10801000108012灶台土灶眼200130200砖砌灶、瓷砖灶、水泥灶260160260节能灶(含设施)38030038013坟墓普通土堆坟座150012001500砖 石 水泥修砌230020002300砖 石 水泥修砌(有花岗岩、墓碑)30003000300014水管钢管米91010胶管66615沼气池产气口200020002000未产气12001200120016粮仓立方米40404017砖、石、混泥土土柜立方米13013013018农业排灌沟对砌平方米203030未对砌10101019涵管米5020大门铁大门平方米150150150木大门10010010021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木耳棚等)其他架555竹、树、塑料架平方米101010钢架、混泥土架202020塑钢架平方米30303022固定滴灌设施亩100023水塔、水箱立方米20020020024卷帘门道12001200120025装饰装修(含厕所、厨房)室内平方米吊顶20元/平方米6040平方米地板30元/平方米60(含室内墙砖)室外平方米墙砖20元/平方米4026鱼塘(含基础)土鱼塘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一面(含塘底)浆砌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二面(含塘底)浆砌平方米按9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三面(含塘底)浆砌平方米按11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四面(含塘底)浆砌平方米按13元/平方米水域面积计算搬迁费(含设施设备、搬迁损失补偿)成鱼亩3000鱼苗亩200027三相动力电(含基础)千瓦30028猪圈、牛圈(含设施、设备)筑石板、火砖平方米180元/个60元/㎡60元/㎡29太阳能个800100030自建水泥道路(含基础、堡坎)混泥土平方米6031电杆(含电线)根400附件4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执行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彭山区仁寿县1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产果期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00100120初果挂果3-9年株6060100幼树定植3年及以上株202050幼苗定植3年内株66102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产果期盛果挂果12年以上株140100100初果挂果3-11年株606060幼树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为产果株181515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6583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坚果、花椒、藤椒产果期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50100120初果挂果3-9年株10060100定植未挂果定植3年及以上株151550定植嫁接幼树定植3年内株2010104葡萄盛果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株808080中产地径在3厘米及以上-5厘米株505050挂果地径在1厘米及以上-2厘米株151515幼树地径在1厘米以下株108105香(芭)蕉挂果株505050苗株6666桑树产叶(果)桑盛产叶(果)株202020中产叶(果)株101010初产叶(果)株555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株2227油茶、油桐、乌柏、梅子大树盛产期株505050中树中产期株303030小树初产果株888幼树未产果株5558竹林25根以上笼50508010-25根笼30306010根及以下笼2020409杂树(松、杉、柏、椿、芽等)大树干胸径16厘米株202030中树干胸径6-15厘米株151515小树干胸径2-5厘米株445幼树干胸径2厘米以下株22210名贵树木(银杏、桂花、桢楠等)胸径10厘米以上株100100100胸径5-10厘米株505050胸径5厘米以下株202020附件5眉山天府新区范围内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执行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彭山区仁寿县1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桔等柑橘枇杷类常绿果树类产果期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680050009000初果挂果3-9年亩480040006000幼树定植3年以上亩220022002500幼苗定植3年以内亩1600160016002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荔枝、桂圆、板栗、核桃、花椒等落叶果树类产果期盛果挂果10年以上亩500050008000初果挂果3-9年亩400040005000幼树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下或定植3年以上,未产果亩220022002200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或嫁接定植3年内亩1500120015003葡萄、百香果、猕猴桃等藤蔓水果类盛果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亩7500700010000中产地径在3厘米及以上-5厘米亩300030007000挂果地径在1厘米及以上-2厘米亩250025004000幼树地径在1厘米以下亩1500150020004香(芭)蕉挂果亩360036003600苗亩1500150015005桑树产叶(果)桑盛产叶(果)亩300030003000中产叶(果)亩240024002400初产叶(果)亩180018001800幼苗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亩1000100010006油茶、油桐、乌桕、梅子大树盛产期亩450045004500中树中产期亩300030003000小树初产果亩700700700幼树未产果亩4004004007竹林(含笋竹)盛产期亩400035004000中产期亩250025002500未成林亩1500150015008杂树(松、杉、柏、椿、芽等)大树干胸径16厘米亩300030005000中树干胸径6-15厘米亩250025003000小树干胸径2-5厘米亩1500150020009名贵树木(银杏、桂花、桢楠等)胸径10厘米以上亩600060007000胸径5-10厘米亩450045005000胸径5厘米以下亩30003000300010花草苗圃成片种植亩5000附件6天府新区眉山区域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亩/年)执行标准眉彭府办函    〔2017〕13号标准仁府发〔2013〕8号标准1大春1200110012002小春9009009003其他作物25002500备注:其他作物指中药材、木耳、海椒、地瓜籽等作物。附件7眉山天府新区规模养殖场标准表序号项目规模养殖标准1家畜养猪年出栏5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头以上,肉牛出栏1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2家禽蛋鸡存栏5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2000只以上,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以上,兔年出栏500只以上,鸽年出栏1000对种鸽以上。说明:出栏及存栏数以畜牧部门出具的统计数据为准分享给身边的人看看来源:眉山天府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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