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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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fa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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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

海洋运输在全球贸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承担运输的载体——船舶,给人们带来能源、矿产资源和价廉物美的商品的同时,也向海洋中排放了大量的污染物,比如油污水、生活垃圾等,如果这些污染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那么生活在海洋中的大量海生物将会受到失去生存环境的风险。因此,对海洋环境进行保护,受到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的重视。

海洋环境在国内是最先得到重视并以法律形式予以保护,在其之后才陆续扩大到陆上水域和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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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在于当时船舶的污染排放相比陆上较为突出。(可以想象一下,上世纪80年代,马路上的跑的都是公共汽车与自行车,不像现在都是私家车)

国内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出台顺序上存在以下关系: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大法,明确目标;

  2. 国务院/政府机构制定法规对国家大法进行解读,提出功能要求;

  3. 主管机关则制定技术法规和规范明确具体细则,以指导具体实施;

  4. 以国标、船标和企业标准等形式,由企业落实具体的执行内容。

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领域,主要有如下一些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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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对象与范围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对适用的船舶、排放管辖水域、水污染物控制种类、实施与监督主体等做了明确定义。

船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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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管辖水域

排放管辖水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内河水域(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和沿海水域(与最近陆地间距离不超过12海里)。

水污染物控制范围

水污染物指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和船舶垃圾。

实施与监督主体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对各类船舶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排放控制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由当时的城乡环境保护部于1983年4月9日发布了《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并于1983年10月1日起实施。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主要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进行了规定。2018年进行首次修订后,新增了船舶含有毒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同时对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一步提高了要求。

含油污水排放控制

83版标准中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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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修订的标准中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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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水排放控制

83版标准中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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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修订的标准中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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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修订的标准中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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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

2018年经修订的标准中新增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含有毒物质的污水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在沿海水域,应达标排放。沿海水域排放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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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沿海的船舶按规定程序卸货,预洗、有效扫舱或通风后,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含)且水深不少于25米的海域排放;

(2)在船舶航行中排放,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7节,非自航船舶航速不低于4节;

(3)在水线以下通过水下排出口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船舶垃圾排放控制

83版标准中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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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经修订的标准中船舶垃圾排放要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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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

关注点1 生效实施时间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关注点2 内河油船

自2018年7月1日起,航行于内河水域的全部油船需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禁止向水域排放。

关注点3 载运人数

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的船舶类别中,有一类是“小于400GT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此处,“15人”是包含在受控制的对象内的,对于内河船,极易包含在内。

关注点4 航行中排放

在内河及距最近陆地<=3海里的海域,船舶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在航行中排放。这一点与之前的标准有很大的改变,以前只要利用船载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只要符合排放限值要求,就可以在码头排放,现在这样的操作不允许了,这意味着船上应有合适的收集舱来存放处理水。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现有船舶可在2020年底前改造加装收集舱,否则将被限期予以淘汰。

关注点5 含有毒液体物质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在沿海水域,应达标排放。

关注点6 距最近陆地距离

船舶垃圾中的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其在沿海水域的距最近陆地距离由4海里调整为3海里。

关注点7 铅封与改造

船舶配备的水污染物处理装置无法满足排放标准的,应当对水污染物排放阀门实施铅封,使用收集设施在船上临时储存,然后排至岸上接收设施,并做好记录。

现有船舶如无法利用船上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无法在船上收集储存后将水污染物排岸处理的,应当在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关注点8 船舶检验发证

对船舶水污染物处理装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给予正常检验发证;

对于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但有足够收集储存设施,且挂靠港口具备接收转运能力的,应当在证书中予以签注;

对于既没有合格的处理装置又不具备足够的收集储存能力的,应当不予检验发证。

关注点9 船检法规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已经体现到内河法规、国内法规2018综合版、国际法规2018修改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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