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公益捐赠扣除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关注的其他四个要点
2020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印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就企业和个人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公益慈善捐赠税前扣除中,涉及接受人的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确认程序及管理要求,予以规范明确。
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税过程中,税法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今天,请和凡人一起了解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应关注的其他四个要点:
一:统一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票据规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对于27号公告发布前,按照原税法规定确定的捐赠扣除票据,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再使用。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2021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进一步规定: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注册资金捐赠人首次取得资格当年税收扣除捐赠额
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三:确认捐赠额需提供相关证明
1.公益性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2.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四:过渡政策安排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27号公告规定执行。
2021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2020年1月1日起,就做好《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规定以下过渡性安排:
(1)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A.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B.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
C.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D.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也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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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说税:公益捐赠扣除资格的确认与管理(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凡人说税:公益捐赠扣除资格的确认与管理(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凡人说税:公益捐赠扣除资格的确认与管理(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凡人说税:公益捐赠扣除资格的确认与管理(一)——可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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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集结束)